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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共享单车行业的迅猛发展,共享单车纠纷的数量也急剧增长,纠纷种类多样化、复杂化,共享单车纠纷愈来愈成为阻碍共享单车行业发展、影响平安社会建设的因素,这些纠纷或以诉讼解决方式予以解决,或通过非诉讼解决方式予以处理。而基于共享单车纠纷的特殊性,共享单车纠纷多元化解决方式也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与不足。审视这些阻碍性因素,笔者认为需要深度剖析共享单车纠纷及其多元化解决方式背后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调适和改进的建议。除了前言与结语以外,论文主要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对共享单车典型案例的推介。笔者从共享单车纠纷的发生次数、受公众关注度或发生可能性、法律关系的复杂性、主体的多样化、法律关系涉及法律部门的广泛性等角度出发,收集了十则当前较为典型的共享单车案例并予以简要阐述。第二部分,分别对共享单车纠纷的定义、特点和共享单车纠纷多元化解决方式的概念、必要性予以分析。一是厘定共享单车纠纷、共享单车纠纷多元化解决方式的概念。二是通过对十则共享单车典型案例的分析,归纳并阐释了共享单车纠纷的基本特征,即信息媒介的网络化、法律关系的复杂化、数量的快速增长性、发生的群体性、化解依据的渐趋完善性等特征。三是借助十则典型案例,对共享单车纠纷多元化解决方式,特别是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运用进行必要性分析。第三部分,阐述共享单车纠纷对传统的多元化解决方式的冲击和挑战。包括诉讼解决方式与非诉讼解决方式两个方面的问题。共享单车纠纷诉讼解决方式的问题体现在:诉讼主体地位和责任承担难以确定、法律具体适用存在争议及诉讼阶段举证难;共享单车非诉讼解决方式的问题体现在:和解机制欠缺诚信自治基础、仲裁机制难克服局限性和成本问题、内部投诉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行业协会未充分发挥自律作用以及诉调对接机制运行不畅。第四部分,针对共享单车纠纷多元化解决方式所存在的问题予以剖析并提出调整对策。一方面,针对共享单车纠纷诉讼解决方式,笔者建议应确定运营商企业的诉讼主体、明确不同诉讼主体法律责任的承担、对存在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详细讨论并予以认定、完善诉讼过程中的举证环节。另一方面,针对共享单车纠纷非诉讼解决方式,则建议应注重强化消费者协会的监管作用、规范共享单车企业的内部投诉机制、设立共享经济交通类纠纷专门处理机构、创新共享单车行业协会的自治方式、完善诉调对接制度的运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