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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投资效率问题一直是学术界和公司财务管理关注的焦点问题,而大股东的非效率投资行为则是近年来关注的热点。我国上市公司由大股东控制是普遍的事实,截止到2010年底,第一大股东占上市公司50%股权以上的占22%,前十大股东占上市公司50%以上的占61%。大股东的存在对上市公司治理具有两重效应:既有监督经理人的能力和动力,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投资效率,又有侵占中小股东利益和掏空公司价值的倾向,降低了公司的投资效率。因此,如何发挥大股东的积极监督作用和抑制其掏空、侵占行为,抑制上市公司非效率投资行为,是极有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的。当今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由分散走向集中,原来公司治理的焦点由股东-经理人的代理冲突演化到股东-经理人的代理问题与大股东-中小股东的利益冲突并存,且后者的冲突愈加激烈。大股东有侵占中小股东利益是源于其控制权与收益权的背离,当其控制权远大于收益权的时候,他们会通过多种方式来获取控制权收益补偿,这就会造成上市公司的非效率投资行为;中小股东由于在公司的发言权、监督权很小,他们往往有强烈的“搭便车”动机,对上市公司采取“用脚投票”方式,即在二级市场对公司股票的交易来实现对大股东的监督。非效率投资可以分为投资不足和过度投资。我国上市公司中存在严重的非效率投资行为,既存在过度投资又存在投资不足,但总体上表现出投资不足,进一步从行业来看,受金融危机和融资约束的影响,我国上市公司投资的行业分布明显不足、与国家的产业政策密切相关且不同的行业投资具有较大的差异性。由于我国的上市公司约50%的控股股东性质以上是由国家股和国家法人股,在国有上市公司中,由于大股东的“缺位”,其代理人为了控制风险和自身的业绩,更多的表现出投资不足。大股东进行非效率投资行为有其特定的动机,对公司既有掏空行为,又有支撑行为,尤其是当上市公司面临困境时表现得更为明显。上市公司的非效率投资跟大股东的控制权密切相关,当大股东拥有的控制权和受益权的背离度越大时,越倾向于投资项目的整体收益差而私人收益高的项目,会降低公司资源配置效率,造成了非效率投资;大股东更倾向于投资高风险项目,风险越大给其带来的私人收益也就越多,但会极大的降低投资效率和损害公司价值和投资者权益,对实体经济也会带来较大的风险。本文通过构建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非效率投资行为模型,对控股股东行为、股权制衡、股权集中度、董事会与经理人的监督与合谋、股权性质及产品市场的竞争程度与上市公司非效率投资的关系研究结论表明: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与非效率投资呈非线性关系;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能有效的抑制过度投资,但也会导致投资进一步不足,总体上它能抑制第一大股东的行为;股权越集中的上市公司会进一步导致投资过度或投资进-步不足,股权集中度与非效率投资呈正向关系;董事长与经理人的合谋会导致非效率投资,而两者的监督则能抑制非效率投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更容易产生非效率投资;产品市场的竞争程度会使上市公司加大投资,从而也就抑制了投资不足,这既是产品市场的竞争激烈性导致上市公司非效率投资的概率增加,也可能是与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希望通过投资来增强其产品的竞争力有关。在我国,大股东非效率投资行为和侵占中小股东利益掏空公司价值现象屡见不鲜。通过对江西纸业、春兰股份和莲花味精三个经典案例进行分析,大股东肆意侵占中小股东权益,主要表现在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通过关联交易掏空上市公司,这既跟我国国有上市公司中实际大股东“缺位”有关,跟大股东控制权过大有关联,甚至出现与经理人“合谋”、集体腐败的现象,我国对中小股东的权益的法律法规保护不完善,尚未形成有效的中小股东维权诉讼机制,更缺乏对大股东,尤其是控股大股东的有效监督方式。针对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的非效率投资行为,我们认为首先应该建立大股东激励机制,尽量从公司制度上保证大股东的控制权与其收益权相一致;其次,应保持股权适度集中,保持前五大股东的相互制衡机制,在适当的时候,更应引进机构投资者,发挥其在公司治理、财务审核等的专业技能;再次,应合理发挥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在公司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发挥负债和融资约束对大股东非效率投资行为的约束作用;此外,应建立中小投资者的法律保护体系,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建立有效的中小股东维权诉讼机制,完善资本市场,发挥监管部门的服务意识和强化监督力量,尤其是在信息披露等方面防止大股东的利益侵占和掏空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