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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均是宪法与法律上规定的基本权利,随着新闻媒体业的不断壮大、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成熟以及隐私权在民事法律上的明晰化,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之间的冲突与矛盾在广度上将会越来越普遍,在深度上将会越来越尖锐。因此,探讨二者间的冲突并构建解决二者间冲突的模式显得尤其重要。新闻自由是新闻媒体及其从业者采访和报道新闻的自由,其理论基础主要包括思想自由市场理论、第四权理论、知情权理论。隐私权直到近代以来才成为一个法律概念受到法律上的保护,是指自然人对于私人信息和领域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不当干涉的权利。由此可见,新闻自由具有公开性,而隐私权具有保密性,二者的冲突源于界限的模糊性、权利本质上的对抗性、权利行使的扩张性以及规范的缺失。从权利行使实践来看,新闻自由与隐私权间的冲突是双向的。新闻自由侵犯隐私权主要是通过新闻采访手段和新闻报道内容两种方式实施的,新闻采访手段的侵权又可分为镜头侵略、化名采访、隐藏式摄影与录音、跟踪、窃听、偷拍等方式,新闻报道内容的侵权则包括披露他人隐私以及错误报道他人隐私两种方式。另一方面,隐私权有可能对新闻自由进行过度防卫,此举将影响社会中信息的流通、削弱新闻媒体的监督功能、过分隔离个人与社会。在现代社会,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必须通过法治秩序的构建而得以解决。世界范围内通行的解决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冲突的模式主要包括权利位阶模式与具体案件衡量模式。该模式的致命缺陷在于,权利间的绝对位阶是不存在亦不合理的,它无视了社会生活的多样性与复杂性,而具体案件衡量模式则具有相对合理性,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过于抽象而不利于司法裁判的一致性与公正性。故应当主张一种抽象与具体相融合的解决模式,如此则法律的灵活性能够实现而又不损于司法的稳定性与一致性。结合我国实践,首先,应当完善相关立法明确公民隐私权的权利界限、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以及法院对新闻自由与隐私权进行利益衡量的步骤。其次,应在审判实践中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最后,应当加强新闻行业的监督与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