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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投融资法律制度是指规范一定经济主体为获取经济、社会利益而进行具有联动性的资本融入与投出,关注环境因素,承担对环境的社会责任与投融资收益风险,以期实现环境和资源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活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环境投融资法律制度兼具私法和公法属性,其法律思想源于社会利益观,集中体现了普遍正义、社会正义、生态秩序、有限的个人自由、环境效率等价值。环境投融资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指引政府、金融机构、其他企业、组织、个人等投融资主体的环境投融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投融资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我国在环境投融资法律制度与实践上取得了很大进步,主要表现在有关投融资的法律规定重视市场机制对环境的作用,公司法增加了公司社会责任的条款,相关财政税收法律规定给予环境投融资优惠政策,环境基金格局初步形成。另一方面,也存在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相关投融资的法律规定欠缺环境条款,投融资者环境责任的法律规制不健全,环境投融资的财政税收法律制度不完善,环境基金缺乏充分的法律保障。针对环境投融资法律规定欠缺环境条款的问题,借鉴美国有关投融资法律规定和国际投资协定、亚洲开发银行的环境条款,完善我国有关投融资法律规定的环境条款及争端解决机制。第一,通过在投融资相关法律法规中加入环境条款、在法律位阶较低的投融资相关规章和文件中加入环境条款的方式,完善国内相关投融资法律规定的环境条款;第二,通过在双边投资协定中加入“履行要求”的一般例外条款及其东道国的说明义务条款、最低环境标准条款的方式,完善国际双边投资协定的环境条款;第三,对不同的环境条款争议,在法官自由裁量权、举证责任、解决途径等方面完善相关投融资法律规定的环境条款的争端解决机制。针对投融资者环境责任的法律规制不健全的问题,借鉴美国和欧盟的相关法律、指令对投融资者环境赔偿责任和环境社会责任的规定及实践,完善我国投融资者的环境责任的法律规制。第一,通过明确贷款人在破产程序中和在借款人经济困难时的环境赔偿责任、股东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时的环境赔偿责任,完善贷款人、股东这两类投资者的环境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制;第二,通过建立投融资者对环境的社会责任的强制性和引导性双重法律规制,完善投融资者对环境的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制。针对环境投融资财政税收法律制度不完善的问题,借鉴美国税式支出、财政预算、转移支付制度和荷兰环境税、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完善我国环境投融资相关的税收调控、财政调控法律制度。第一,通过与现行相关制度的有效衔接、构建环境投融资相关的税式支出法律制度,完善我国环境投融资的税收调控法律制度;第二,通过在预算法中加入环境支出条款、健全对环境的财政转移支付的立法与监督、建立政府采购的环境标准与信息交流机制等方式,完善我国环境投融资的财政调控法律制度。针对环境基金的法律保障不充分的问题,借鉴美国州立循环基金法律制度和加拿大的社会责任投资基金法律制度,完善我国的环境基金法律制度,为环境投融资提供资金支持。第一,在改变资金来源、基金运作方式、投资领域、风险控制等方面,完善地方政府性环境基金的融资、投资和风险控制法律制度;第二,通过构建全国性环境基金的法律定位、初始资金、政策性投资、组织结构、商业化运作等方面,建立全国性环境基金法律制度;第三,在投资策略、环境信息披露、审慎经营、反委托等方面,完善证券投资性环境基金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