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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制度在我国一直是不容忽视的问题。农村土地不仅为农民提供最基本的生存保障,还承担着农村社会保障和失业保险的功能,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如今随着全国性的城市化速度加快,程度的加深,对农村土地的需求越来越大,人地紧张状况进一步恶化,矛盾也进一步加深,如何对被征地农民进行补偿就成了解决这一矛盾的关键。2004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第四次宪法修正案,将原条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并给予补偿”。首次将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确立在宪法之中。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功能,在一般学者看来即为平衡和解决因土地征收所引起的各种权益冲突,作为征地制度中一个重要环节,必须妥善解决好农地征收补偿问题,这样才能可以保证国家建设的顺利进行,保证社会公共利益的顺利实现,保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目前,我国农地征收补偿制度中,应将补偿原则确立,解决好补偿范围窄、补偿标准低、补偿费分配混乱等问题。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个部分主要从理论方面对我国现行农村征地补偿制度进行概述。首先介绍了我国征地补偿的理论基础;其次主要分析了我国农村征地补偿的性质,征地补偿中包含了多个法律关系,因此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将其定位为私法性质或者公法性质,应该针对该制度中不同的法律关系性质对征地补偿的性质做界定;最后介绍了我国农村征地补偿制度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和立法目的。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农村征地补偿制度的现状。分别从立法现状、补偿义务主体、补偿范围及标准、土地补偿费分配程序等方面对制度实施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完成制度实施现状的分析后,必然将对现状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总结。由此引出了本文的第三部分。第三部分是全文的重心。我国农村征地补偿制度在实践中,主要呈现出补偿范围偏窄、补偿标准偏低、土地补偿费分配程序混乱、农民利益表达机制缺失、纠纷解决机制的不完善等问题。对上述问题进行详尽分析后,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写作,能引起更多学者对农村征地补偿制度的关注,从而致力于该制度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