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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网络经济的兴盛,网络竞争日益激烈,越来越多巨型平台企业的出现和成熟,预示着互联网市场正从自由竞争逐渐走向垄断竞争。在此背景下,网络竞争手段不再限于技术较量,而是开始走向规则层面,网络社交平台基于平台规则“封杀”第三方应用的现象愈演愈烈。这引发了围绕“封杀”行为的合法性争议。一方认为平台“封杀”行为违反网络开放和网络中立原则、侵犯用户言论自由、违背市场竞争规则。另一方则认为,“封杀”可以被视为平台企业自治的一种方式,从平台履行治理责任角度得到合理解释,而平台的治理责任又有法律法规的授权、社会责任的赋权和企业经营自主权等多方面的支持。更深入的分析表明,在“封杀”行为合法性争议的背后,隐藏着平台自治的法理困境。一是平台自治内在张力的消解难题。由于平台主体社会角色的多重性,平台的“封杀”行为涉及多种冲突法益共存的地带,行为目的难以辨明和区分。这带来了平台治理责任与其他法益之间的冲突,具体表现为平台治理责任与用户权益保护之间的张力,以及平台治理责任与平台竞争利益之间的张力。二是平台履责限度的厘定难题。法律规定、社会责任要求和企业经营自主权都赋予了平台治理的责任,但赋权的范围并不明确。出于治理成本、商业竞争、法律后果等因素的影响,无法杜绝履责不力、机会履责的问题,也存在平台借口履责谋取自身垄断利益的异化风险。三是自治规范的效力欠缺难题。制定主体与执行主体的同一、制定和修改程序的缺失以及利益保护的倾斜,这三方面的问题,共同导致了平台自治规范的效力存在严重缺陷。有鉴于此,思考平台“封杀”问题的基本前提,在于重新定位平台自治。首先应当明确,在当前网络治理的大环境下,平台企业毫无疑问是关键治理主体,平台自治发挥着其他治理方式无可替代的作用。其次,平台自治规范不仅有新法律多元主义和社会软法理论的支持,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网络行为规范的制度缺陷,为平台主体整治平台环境、处理违规不良行为提供了更具体的治理依据,应当成为平台自治的直接依据。依靠平台自治规范进行平台自治能在很大程度上弥补公权力规制手段的短板,也能更好地调用平台在技术、信息资源等方面的优势,对网络行为起着有效的指引和规范作用。最后,当前的平台自治规范必须加以重构,实现秩序与自由、效率与公平、创新与法治等多种价值的平衡。进一步完善平台自治,要求同时强化和制约平台自治权力。当前网络环境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网络治理需求猛增、网络建设目标从接入向服务升级、网络经济由“量”向“质”发展,这对网络平台的服务质量和治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也使平台主体肩负着越来越多的法律义务和治理责任。加之天生的技术赋权效应,以及伴随数据累积形成的资源赋权效应,平台的自治权力必然不断强化。相应于此,法律应当在承认平台自治权力的基础上,从完善平台自治的角度着手,设计制约平台权力的机制,保障平台自治原则的真正确立并有效抑制其负外部性。内部制约方面,职权分离和程序规范应当成为平台自治的前提;外部制约方面,法律他治应当成为平台自治的前提,通过政府备案监督、行业组织评估、用户有效反馈等机制优化平台自治,推动网络合作治理方案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