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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探讨非基于法律行为之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有关理论与立法。非基于法律行为之不动产物权变动是指由法律行为以外的其他法律事实所引起的物权变动。由于它是主要类型之外的例外现象,学者对之关注较少。其实,在社会生活中,非基于法律行为之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情形大量存在,如果理论研究不足,在日常生活和司法实践中就会滋生争议。本文是对非基于法律行为之不动产物权变动在理论上进行的一次尝试性的初步研究。本文除导论外主要分为四个部分。其中,导论主要介绍了本文研究的背景、方法以及研究的前提。第一部分主要对非基于法律行为之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规则进行了概述。首先简述了非基于法律行为之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含义、类型、物权变动时间及其原因。文中指出,非基于法律行为之不动产物权变动与基于法律行为之不动产物权变动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登记并非前者的物权变动条件,只要在法律规定的事实条件成就时物权即可发生变动。究其原因,笔者认为这是法律为避免产权过渡期间出现“产权空白”状态,保护物权人的权利而作出的抉择。其后本文讨论了非基于法律行为之不动产物权变动与物权变动模式之间的关系,提出:非基于法律行为之不动产物权变动与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下的规则有很多出入,但其与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下的规则却有很多相似之处。第二部分主要对物权人非基于法律行为取得不动产物权后,在登记前的法律地位进行研究。文中指出,即使在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下,对于物权与物权公示的关系,也不应该理解为有物权公示才有物权享有。非基于法律行为取得物权之人,虽然未为登记,但仍享有物权。只是其物权的效力有别于已经公示了的物权:对于登记权利人而言,物权人即使不登记也不影响其物权的效力;但对于第三人而言,由于受到登记公信力原则的保护,第三人的信赖利益应受到保护。第三部分也是本文重点研究的问题之一。在物权变动奉行形式主义立法模式的国家,法律一般规定,物权人非基于法律行为取得不动产物权后,“非经登记,不得处分”。但我国最近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作出了不同的规定。这一部分就此立法倾向进行了探讨。主要讨论了处分行为的涵义、法律限制物权人处分行为的意旨以及物权人违反“非经登记,不得处分”这一规定的法律后果。在分析各种学说之后,本文认为:立法限制物权人的处分行为,主要目的是为了将物权人非基于法律行为取得不动产物权的规则与基于法律行为之物权变动的规则进行接轨。因为物权人的处分行为是一法律行为,其引起的物权变动必须遵守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规则,即无登记则无物权变动。物权人只有在登记后才有可能顺利完成处分行为。结合法律的意旨,法律规定“非经登记,不得处分”只是一倡导性规定,而非一强制性规定,违反该规定并不必然导致处分行为无效,只是不能引起物权变动的效果。第四部分为本文的结论部分。该部分对本文讨论的内容进行了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