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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这个概念最早是由美国的约翰逊教授在20世纪50年代提出的,刚开始的人工智能主要指的是计算机程序,也被称为弱人工智能,只会进行一些简单的运算。但是后来随着科技的进步,人工智能的智能化程度越来越高,从一开始的辅助人类进行作品的创作慢慢发展成为现在的可以独立进行生成相应的“作品”。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范围也越来越广,像绘画、文字内容、音乐等都有涉及。人工智能化的程度不断提高,给人类社会带来了极大便利的同时,也给现有的法律体系提出了一系列难题:人工智能生成物在法律上怎么进行定性?能否将其认定为是著作权法上所规定的作品?是否要对其进行保护?现有条件下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进行保护的困境是什么?权利应当归属谁以及如何建立具体的保护制度。这些问题给我国传统的著作权法体系带来了极大的冲击,因为我国的著作权法体系上所保护的作品都是由人类完成的,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规定还处于空白,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快速发展使得著作权法要及时做出改变。本文将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法律属性,保护模式,权利归属等角度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问题进行研究。第一部分重点阐述人工智能生成物法律属性认定。这部分是研究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保护的基础,而著作权法上对作品法律属性认定的构成要件是可复制性和独创性。学界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复制性与独创性进行研究讨论,形成了支持人工智能是作品的观点和反对人工智能生成物是作品的观点。在对这些观点进行分析之后,并且结合著作权法的要求,本文得出人工智能生成物是作品的观点。这一部分还将从保护促进人工智能生成物产业发展,弥补法律空缺,依靠法律进行社会利益分配的角度来论证对人工智能生成物进行保护的必要性。第二部分将研究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保护模式。保护模式的选择涉及到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权利归属等问题。目前学界有很多种关于人工智能生成物保护模式的观点,主要分为著作权保护模式和邻接权保护模式,其中著作权保护模式又以“法律拟制人格”、“孤儿作品”、“法人作品”保护模式为主流观点。本文将分析各种保护模式的优缺点,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对人工智能生成物采取“背后作者”著作权保护模式的观点。第三部分研究的是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权利归属。人工智能生成物被认定为是作品,受到著作权保护。但是由于人工智能的特殊性,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归属成为学界另一重点研究讨论的问题。目前国内外学者提出了多种观点,有学者从人工智能将获得法律主体地位认为著作权应当归属人工智能本身,有学者从促进市场发展角度认为著作权应当归属人工智能所有者,有学者从鼓励创新角度认为著作权应当归属人工智能设计者,有学者从利益平衡角度认为著作权应当归属公共领域,有学者从尊重劳动成果角度认为著作权应当归属人工智能使用者。本文在对上述观点进行优缺点分析之后再结合人工智能特殊性,认为应当将著作权归属人工智能使用者。第四部分将研究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保护的具体制度构建。在前文确立人工智能生成物是作品,受到著作权保护,并且应当将权利归属人工智能使用者的基础上。本文最后一部分将探讨建立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保护的具体制度构建。由于社会上出现的人工智能生成物类型没有人类作品丰富,制度将首先确定人工智能生成物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范围。现在人工智能生成物主要以文字和绘画的内容出现,因此著作权保护制度着重保护这两类作品,同时结合人工智能的特殊性,将减少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保护期限。这一部分还将对照著作权法,对人工智能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做出规定。最后将研究人工智能生成物侵权与被侵权的情形,以及侵权人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和被侵权人的救济机制,其中法律责任包含了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