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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招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在中标合同之外订立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实践中,为了自身利益,招标人与中标人往往在中标合同之外签订一份或数份其他协议,以变更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并由此形成了“黑白合同”的现象。在建设工程领域,“黑白合同”主要存在着两种表现形式。其一,“黑合同”在前,“白合同”在后;其二,“白合同”在前,“黑合同”在后。在两种表现形式当中,合同的法律效果、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等方面不同。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基于司法实践中的现状提出问题。在司法实践当中,关于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多份协议的现象,主要存在着两类问题。其一,关于合同效力的评价;其二,关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范围的理解。在不同的裁判当中,对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以及不同协议的效力有所差异。通过对司法裁判的分析,引出本文的探讨的主体。第二部分,对招投标行为的性质以及招投标行为和书面合同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对于招标行为而言,其在性质上为要约邀请;对于投标行为而言,其在性质上为要约;对于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行为,其在性质上为承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并生效。对于确定中标之后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其在本质上为对招投标文件的确认和整理。第三部分,对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的范围进行分析。一般而言,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范围包括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建设工期等内容。但在实践当中,还存在招标人和中标人以其他方式变更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情形。因此,对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理解不能仅仅从形式上进行把握。第四部分,在前一部分的基础上,对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变更方式和变更程度进行分析。实践中,招标人和中标人既可能在招投标之前签订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也可能在中标合同之后签订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同时,在对招标人和中标人的行为进行认定时,还应当考虑变更程度的问题。比如,如果双方对中标合同的工程价款内容进行较小幅度的调整,一般不应当认为构成对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背离。第五部分,也即文章的最后一部分,对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效力进行分析、论证。对于建设工程而言,可分为强制招投标项目和非强制招投标项目。对于合同效力的评价,也应当以此为标准区分进行评价。对合同效力的评价体现了国家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干预,但这种干预是合理的、恰当的干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并非不受任何限制的,自由永远是有限度的自由。正如马克思所言:“自由就是从事一切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