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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犯罪一直是国内外刑法理论界研究的重点,先行行为作为不作为犯罪中的作为义务来源之一,已经在刑法理论界成为通说,但关于先行行为产生作为义务的根据、先行行为的认定以及先行行为的范围仍然存在较多的争议,在司法实践中也难以对先行行为进行准确的认定。虽然我国也有学者对此提出了立法建议,国外也有一些立法例,但我国刑法至今尚未对先行行为进行相关的规定。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相关的理论问题进行探讨,并尝试对我国刑法确立先行行为提出立法建议。全文主要有以下五个部分:首先,对先行行为进行概念界定和理论定位。先行行为的理论发展与不作为犯罪是密不可分的,在对国内外不作为犯罪的整个历史沿革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在不作为犯罪中对先行行为进行理论定位,提出先行行为的概念。其次,论证先行行为成为作为义务来源的理论依据。在对肯定说和否定说作分别述评的基础上,提出先行行为作为义务来源是刑法的应有之意,对先行行为的认定并不是类推的适用,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恰恰体现了刑法惩罚犯罪的任务和保障人权的目的。第三,确定先行行为的成立条件。在对先行行为进行理论定位和论证后,就需要对其进行进一步的认定。而要将某一行为认定为先行行为,不仅需要满足该行为是行为人本人实施,还需要该行为引起足以侵害他人法益的危险状态存在,此外,行为人对该危险状态有救助的义务和救助的可能性。否则,即使行为人不实施救助义务,也不能被认定为不作为犯罪。II第四,认定先行行为的范围。在对先行行为的范围进行认定时,并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任意扩大,而是有严格的限制条件的。先行行为并不限于违法行为,还包括合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不仅行为人的作为和有责行为可以成为先行行为,行为人消极的不作为和无主观故意或过失的无责行为也可以成为先行行为。最后,对我国先行行为立法化提出建议。从先行行为立法化的理论价值、实践价值和社会价值这三点出发,在对学者的建议进行探讨的同时,深入研究其他国家对先行行为的具体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先行行为的立法模式提出自己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