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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名提单下承运人能否无单放货这一问题是近几年来海商法的热点之一,争议纷呈。而大多数国家对于这一问题尚无定论,或已有定论但也不尽统一,导致了种种不便。为此,笔者觉得有必要对记名提单无单放货问题做系统的研究。 我国《海商法》关于记名提单的规定如仅从字面上理解存在冲突,一方面规定记名提单是提单,另一方面又规定记名提单不得转让。因此对记名提单下承运人无单放货案,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责任这一问题必然出现争议。由于各国关于记名提单的规定各不相同。因此,在讨论这一问题时,首先,应该明确是在哪一国的法律筐架下来讨论,否则讨论将因法律背景的不确定而变得不可能。 本文首先论及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记名提单无单放货的理解,并对它们进行了比较。然后着重讨论了我国《海商法》下对于这一问题的理解以及目前司法界盛行的做法。此外,对这一问题的讨论,不可避免会涉及对记名提单的相关问题的理解。事实上,各国学者,对于记名提单本身的性质也是众说纷纭。因此,为使对本文主旨的讨论得以顺利展开,本文将从记名提单的法律性质着手开始论述(包括记名提单是不是提单,记名提单的物权性,记名提单的可转让性,与海运单的比较等),在此基础上,再对记名提单是否能无单放货这一重点问题,通过法学理论研究和司法研究进行了探讨。在论述方法上,笔者运用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结合各国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展开论述。笔者最后同意了目前国际上比较主流的观点:记名提单下承运人必须凭单放货。 本文最后提出了应当修改我国的《海商法》这一设想。笔者认为,我国《海商法》关于记名提单的规定存在不合理不完善之处。所以当前,我们迫切需要借鉴国外立法信息和成功经验,修改和完善我国《海商法》。进而,笔者对《海商法》的修改提出了一些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尽管是浅陋之见,但望能出份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