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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经济全球化的形势下,大规模国有化的可能性很小,但并不是没有这种可能了。国有化作为国际投资中的一种政治风险,依然有研究和防范的必要。本文旨在通过对外资国有化的一系列法律问题的研究,提出国有化的风险如何防范,并阐明了由国有化补偿引起的争端的解决方法,以及在新的国际形势下,我国对待国有化补偿的立场。本文共分为五部分。 第一部分是国有化的概念和历史发展。在这一部分中,笔者对国有化的概念作了简要的说明,并对征收是否属于国有化,间接国有化的问题以及对外投资中东道国对于当地成分的要求与国有化的关系作了分析。并且对于国有化的历史发展及其产生的理论基础作了论述,为以后论证国有化的法律要件提供了理论前提。 第二部分是国有化的法律要件与补偿标准的评析。国有化是东道国的主权,是合法的,这已为国际上所公认。但东道国对外资实行国有化并不是随心所欲的,而是有条件的。国际上已形成了一致的看法。即:(1)国有化必须以公共安全和利益为目的;(2)国有化应在无歧视的基础上进行;(3)国有化应依法律程序进行;(4)国有化国家应给予补偿。在国有化的四个法律要件中,最容易引起争端的就是对国有化应给予补偿,但对于应给予以何种补偿却没有形成一致的看法。于是就有了不予补偿、“充分、及时、有效”的补偿,以及适当补偿。不予补偿理论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曾发挥过一定的作用,有其存在的土壤,但若现在仍适用不予补偿理论,却不合时宜。赫尔准则又称“充分、及时、有效”准则,为广大发达国家所主张,却不为广大发展中国家所接受,广大发展中国倾向于适用适当补偿原则。在这一部分中,对这三种原则的产生发展的背景、主要内容、主张的国家进行了论述。 第三部分是国有化风险的防范以及由国有化引起的争端的解决。国有化是一种政治风险,主要是由对国有化的补偿引起的。既然是风险就要防范,以保护东道国投资者利益,国有化作为一种政治风险,不仅关系到东道国对自然资源的主权,也关系到投资主体的切身利益。对国有化风险的防范主要存在于投资者母国、东道国、投资者三个方面。从投资者母国的角度来讲,主要措施有:(1)建立对外直接投资的保证制度;(2)母国与东道国签订保护投资的双边条约;(3)母国通过参加多边投资条约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为对外直接投资提供国有化风险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