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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成为现代社会最基本、最重要的构成要素,涉税信息共享在税收征管中的作用日益凸显。税收征管机关的涉税信息共享行为是指其能够获取第三方处保存的有关纳税人的基本涉税信息,其共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国与国的税收征管机关之间能够交换和共享有关纳税人的涉税信息;二是一国的税收征管机关能够共享其他行政部门、银行等第三方机构所掌握的纳税人的涉税信息。税收征管机关试图利用涉税信息共享来打破其与纳税人之间存在的严重信息不对称现状,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因此,涉税信息共享法律制度日渐蓬勃发展。但是,税收征管机关能够利用涉税信息共享掌握纳税人更多的私有涉税信息,意味着纳税人所享有的税务信息利益就会受到更大的限制;如果没有良好的法律制度来保障涉税信息共享行为合法合理地进行,纳税人的相关税务信息利益还有可能受到税收征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犯。在涉税信息共享的背景下,纳税人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实体性权利——信息权和程序性权利——知情权、异议权和救济权。在涉税信息共享法律制度之下,纳税人所享有的权利必然与“信息”息息相关,而“信息”作为一种新的法律客体,自然有其与众不同之处。纳税人对自有涉税信息享有的信息权兼具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属性,是随着信息技术社会的发展而衍生出来的一种新的权利类型;而纳税人的程序性权利,即是指对于税收征管机关的涉税信息共享决定,纳税人享有知情权、异议权和救济权。信息本属于信息主体所有,而税收征管机关的涉税信息共享行为体现的是国家意志的强制许可,公权力的渗透性和扩张性使得纳税人的利益不断被压缩紧逼,现今,纳税人的相关权利受到了涉税信息共享制度的极大冲击。在涉税信息共享背景下,纳税人的相关权利得不到良好保障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现今我国税收方面的立法对于纳税人税务信息权益的保护尚处于起步阶段,可操作性差,存在着立法层次低、权利体系不完善、违法人员法律责任规定不明确、权利救济机制不健全等缺陷。因此,对于这些具体问题,立法完善的思考上应当有所反应。具体来说,依据利益均衡原则、权责统一原则和程序公正原则,确立纳税人在涉税信息共享背景下享有权利的内容与边界、明确违法人员的相关法律责任、建立专门的内部监督机构和建立健全权利救济机制是对于立法完善的不同方面的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