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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当代先进科学技术在物证技术中的不断应用,使得物证技术的发展呈现出了从宏观向微观;从定性向定量;从单一向综合;从有损向无损的发展新趋势。我们在现场上可勘查的内容越来越丰富了,可认识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证也越来越多了,但为什么仍会出现微量物证与痕迹物证的综合利用率低甚至错误利用的种种问题呢?依笔者看来,主要原因还是受传统观念和思维习惯等因素的影响。物证技术的研究者始终在自己的研究领域中各自为政,从事理论研究的学者又往往仅从诉讼法学、证据法学的视角展开,而从事实践的学者更多只是关注物证技术的研发和革新,使得物证技术的理论研究始终滞后于物证技术本身的发展。当然,扭转这种局面,力争实现对微量物证与痕迹物证科学有效的综合利用,并非容易之事,笔者深知这不是某个人能左右之事。但笔者认为,如果将对微量物证与痕迹物证一般关系的明确,与对其开展综合利用的方法结合在一起一并讨论,或许能引发有识之士人的关注,或许能裨益于物证技术学的理论研究。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在第一部分中,笔者结合现阶段物证技术学的最新发展变化,总结了近十年来学者们在相关理论研究上的不同观点,对文中所涉及的物证、痕迹、痕迹物证以及微量物证的概念都进行了重新定义。同时,对本文中所涉及的相关理论也都进行了一一阐述。其中,着重对物质转移原理和物质可分原理进行了讨论,原因是现阶段物证技术工作者在应用物质交换原理时,往往会出现片面和简单的认识。因此,笔者着重对其复杂性进行了深入阐述。而物质可分原理是近几年来国外学者提出的较新且讨论较少的观点,因此,笔者也在文中做了较为详尽的介绍。在第二部分中,本文通过对微量物证与痕迹物证特殊本质的认识,归纳总结了二者间普遍具有的共性和本质,形成了其相互间关系的一般性认识。同时,在微量物证与痕迹物证一般关系的基础上,创新的提出了当二者通时出现时的利用原则。在第三部分中,本文结合微量物证与痕迹物证的一般关系,着重对微量物证具体常规痕迹物证间的综合利用进行了具体分析。最后,在结语部分中对本文的主要论点进行了总结,并提出了微量物证与痕迹物证在具体问题中存在的复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