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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被迫开国以后,为救亡图存,走上了维新之路。明治宪法的制定,经历了传统文化与外来思想的激烈碰撞。立宪的过程中显示了日本传统文化和西方文明的冲突与融合,蕴含着极其深刻的政治文化背景,是在国家与民族面临强大冲击和压力下,处于剧烈震荡、充满矛盾时期的制度选择。明治宪法是封建专制与西方君主立宪思想结合的产物。明治宪法虽然被称为立宪主义宪法,但却是神权主义君主制的色彩极浓的宪法。既有与近代立宪主义、宪政思想相近的一面,又有神权、专制的一面。虽然说,明治宪法是普鲁士宪法与日本传统制度嫁接形成的,这并不意味着,明治宪法就是普鲁士宪法原本的化身。明治宪法确立了日本帝国发展的路径。日本明治宪法有进步意义,但存在着先天不足。由于明治宪法所确立体制的本身缺陷,军国主义、天皇神权的思想不断膨胀,逐步加剧了明治体制的法西斯化,并导致侵华战争和太平洋战争的暴发。随着战争的失败,这部自称为“永不修改的宪法”被废弃。战后,日本政府被迫接受盟军司令部提供的宪法蓝本,迫使其永久放弃战争,制定了被世人称之为“和平宪法”的日本国宪法。日本国宪法是英美法的移植,基本确立了现代宪政体制。日本国宪法与明治宪法相比,在体系和内容上发生了根本变化。否定了天皇主权的神权主义思想,确立国民主权原则;宣布永远放弃战争、废除军备和不承认国家交战权的和平主义原理;扩大了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坚持了人权保障原则;在国家机构的权力设计上,贯彻了西方宪政思想的分权制衡原则。同时,日本国宪法又具有一定的妥协性(保留了天皇作为日本的象征)。与明治宪法相比实现了宪法的现代化。日本制宪史,折射出法治与人治、文化传统与现代法治的撞击与妥协。透视日本百年宪法实践,研究思考日本在重大历史转折时期的制度选择和文化变迁,探讨不同文化背景社会法律近代化和现代化的路径。本文力求通过对日本两部宪法立宪背景的分析和对宪法内容的研究,探索立宪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关系,并特别注重各个时期法律文化对立宪和宪政制度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