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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动抵押制度起源于英国,被英、美等国家所采用,某些大陆法系国家,如日本,也建立了类似的制度。浮动抵押制度符合现代担保物权的发展趋势,在我国物权法中引入浮动抵押制度,将冲破使我国融资活动局限于传统担保方式的法律障碍;促进融资活动的发展。 本文在结合国内外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浮动抵押制度的构造和应用为论述重点,对浮动抵押制度在我国的构建进行理论探讨。 本文第一部分在认识浮动抵押制度起源的基础上,分析了浮动抵押的概念、本质和法律特征。我国学者对浮动抵押的名称界定不统一,按照浮动抵押在英美法中的功能特征,根据我国民法的概念体系,将其称为浮动抵押为宜。浮动抵押的本质和特征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其本质在于抵押人、抵押权人和不特定的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抵押人财产所有者权益、抵押权人债权保全利益和第三人交易安全利益之间的平衡。能够揭示浮动抵押本质的特征有两点:其一,抵押物的广泛性和不特定性;其二,抵押物价值的浮动性。 第二部分对浮动抵押制度的构造进行了探悉,包括浮动抵押的设定、休眠、结晶与实行中的若干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在我国设立浮动抵押应当登记,采取登记要件主义为宜。关于浮动抵押的抵押人资格,国外立法多有限制。立足于长远发展,我国立法不应将抵押人仅限于少数主体,抵押物范围和设定方式也应更加灵活。浮动抵押结晶的实质是抵押人丧失对抵押财产的自由处分权,浮动抵押权人取得抵押物的控制权,其实行要在抵押人所有者权益、抵押权人债权保全利益和第三人交易安全利益之间寻求恰当的平衡点。我国立法应参照英美法的财产接管人制度,设立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财产接管人制度。 第三部分指出浮动抵押制度的优势和不足及应对措施。该制度的优势和不足并存,且其优势和劣势互为存在前提。在制度设计中,如何在各方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权利义务,以达到以优补劣的目的,在于立法者的精巧设计。任何制度的构建,都是在各方利益的权衡取舍中,追求其价值目标,通过尽可能周密的制度设计,发挥其优势,降低其不利影响,浮动抵押制度确是一项有价值的担保制度。 第四部分分析了浮动抵押制度的应用问题,包括在银行普通借款、公司债发行和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