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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全球化浪潮的一个显著特征是贸易和投资的融合现象。国际分工的细化、生产要素的流动加强及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推动使得贸易与投资融合的趋势愈发明显。这种贸易与投资的深层次融合逐渐渗透到区域一体化谈判,对自贸协定的规则制定产生影响,诸多集贸易与投资规则于一体的区域贸易协定(RTA)或自由贸易协定(FTA)逐步发展,其中有蕴含诸多高标准的新规则,为新一代国际经贸规则的制定提供方向。国际服务贸易商业存在,一方面作为一种服务提供模式具备服务贸易的特点,另一方面又因其与外商直接投资(FDI)紧密联系而兼具投资特点,因而最为直观地体现了贸易与投资融合的现象。具体而言,通过商业存在提供服务的服务提供者必须要在东道国设立商业机构或专业机构,后者直接纳入投资的范畴;同时,投资者设立商业存在的目的是为了向东道国的消费者提供服务,这一提供服务的行为也落入服务贸易规则的调整范围。商业存在模式下的服务贸易兼具服务贸易与投资的双重属性,因此FTA中对于商业存在的基本规制形式有两种——以GATS为代表的服务贸易规则规制形式和以NAFTA为代表的投资规则规制形式。GATS开辟了以服务贸易规则规制商业存在的典型模式,随后一大批国家受GATS影响,将商业存在纳入其签订的国际经贸协定的服务贸易章节中,以服务贸易规则规制商业存在。服务贸易规则规制形式下的商业存在管理有以下特征:商业存在界定以“控制”为标准,对商业存在采取混合清单的管理模式,投资者仅在东道国承诺开放的部门中享有准入后国民待遇及市场准入;而以NAFTA为代表的投资规则规制形式则更加强调商业存在的投资属性,将商业存在纳入到投资章节,提高了投资者的待遇和保护水平,主要表现为新增了对投资者的最低标准待遇;将准入后的国民待遇扩展至全程的国民待遇;将市场准入义务转化为普遍义务;采取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等。此外,除了受FTA中单一服务贸易规则或投资规则调整之外,服务贸易商业存在在某些FTA中也受前述两类规则同时调整,即双重规则规制形式。该形式下投资规则与服务贸易规则共同作用,既弥补规则漏洞,又能提高有关措施的待遇和保护水平,但是也存在着潜在的问题,可能导致规则冲突,使得FTA的贸易投资自由化效果面临重大的不确定性。对此,相关FTA也给出了解决路径:第一类路径是确定服务贸易规则与投资规则间关系,第二类路径是通过统一承诺表协调不同类型承诺。随着我国自由贸易区战略的推进,我国逐渐加大了缔结FTA的力度,积极组织与世界各国之间就FTA签订的谈判。未来我国与世界各国的贸易投资合作将持续深化,大量有关服务贸易商业存在的合作有赖中国FTA保驾护航。通过梳理我国签订的FTA可以发现,中国签订的FTA中对于商业存在领域的规制主要存在三种模式。第一种为服务贸易规则规制形式,即商业存在仅由服务贸易规则进行单独规制,第二种为双重规则规制形式,即商业存在既受到服务贸易规则调整,也受到部分投资规则调整,第三种为“关系未明确形式”,即商业存在既属于服务贸易规则规制范围,也属于投资规则规制范围,但是并没有特殊条款对投资规则是否适用于商业存在进行明确规定。因此建议:在未来FTA谈判中,重视双重规制形式,并借鉴既有FTA解决双重规制所致规则冲突问题的成熟经验,对相关规则进行完善,同时对商业存在采取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以提高服务提供者的自由化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