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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社会见危不救现象常常见诸报端,见危不救行为不仅严重违背了我国的道德传统,还给当今社会造成了非常大的社会危害性。由于见危不救现象的频频发生,不断冲击着民众的道德底线,因此在国外,越来越多的国家已将见危不救纳入法律规制的范畴,在我国是否将见危不救行为用法律来予以规制,学术界对此存在着争议。就目前而言很多学者大多是从刑法的视角对见危不救是否应该用法律来予以规制做了比较深入的分析,但却没有揭露见危不救行为法律规制的法理学依据。笔者通过对当前见危不救行为进行分析及从法理学的角度对其进行探讨,在综合比较国外及我国古代关于见危不救的法律规制基础上,认为我国将见危不救进行法律规制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本文作者试图从四个部分来进行深入细致的探讨:文章第一部分是引言。本部分首先阐述了笔者的选题缘由及意义。然后是关于见危不救是否由法律规制的研究综述。文章第二部分是关于见危不救的概述。本部分首先从见危不救的概念和类型着手,分析了见危不救的基本内涵和几种分类。然后从国家、社会、个人三个方面分析了见危不救现象频繁发生的原因,认为见危不救的出现是多方面的原因所导致的。文章第三部分是见危不救法律规制的法理基础。本部分分别从基本伦理价值基础、社会秩序价值基础、人性基础、社会连带基础四个方面为见危不救的法律规制提供合理化依据。首先将见危不救进行法律规制表现为尊重个体生命、保障人权,体现了对基本伦理的价值追求;然后用法律来规制见危不救行为有助于良好社会秩序的形成,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其次用法律来调整见危不救既符合人类的同情本性,是对社会人类群体生活互相帮助必要性的肯定,又彰显了对自己没有损害而对受害人有帮助的符合人类社会发展要求的基本人性;最后是基于社会连带,个人有必要对社会和他人负有相应的义务,用法律来予以规制见危不救是促进社会连带与互相合作的必要方式。文章第四部分是见危不救法律规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本部分首先是从道德与法律的冲突等三个方面来论证见危不救的必要性,然后从古今中外见危不救法律规制的经验及道德法律化两个方面论证了见危不救法律规制的可行性。文章第五部分是见危不救法律规制的思考。本部分分别从民法、行政法、刑法三个方面提出一些关于见危不救法律规制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