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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的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的进程突飞猛进,但农村的发展令人堪忧,因为农村遭受各种污染的侵袭而引起环境的恶化,在自然、社会、经济领域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现已成为农村、农业、农民进一步发展的桎梏。自然生态的破坏使得农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面临被剥夺的危险,癌症村的出现已让村民的健康权遭受侵害,为了维权而遭受企业的打击报复和政府的强权镇压,农民与企业、政府之间的矛盾冲突极大地影响了社会稳定。农村环境污染不仅损害了农民的诸多权益,而且其污染导致农产品的有毒有害使国际贸易经常陷入绿色壁垒的困境之中,农业发展在遭受阻碍的同时给国家的经济也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农村环境污染已导致农民诸多权利的丧失、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增加、国际经济贸易的受损,因此农村环境问题的解决已到了克不容缓的地步。本文从考察我国农村环境污染的现状着手,从法律制度、政府职能、社会体制、农民弱势四个方面分析了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探索了解决农村环境污染的对策。
第一章,首先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乡村养殖、乡镇企业与城市污染转嫁五个方面阐述了农村环境污染的现状,接着指出了农村环境污染区别于城市环境污染所具有的自身特点,即多元性、涉农性、扩散性:并分析了农民环境污染所导致的次生危害:自然生态平衡的破坏、政府、企业与农民间矛盾加剧及城乡间进一步分化、绿色壁垒的加剧。根据各个问题分别揭示出农民所被侵害、剥夺的相关权利。无论是生存权和发展权的丧失,还是生命权和健康权的被剥夺,都是农民环境权缺失的延伸。
我国农村环境污染的成因是多方面的,第二章主要从法律制度、政府职能、城乡二元体制、农民的弱势地位与维权困境四个方面进行了剖析。笔者认为法律制度的缺陷是其根本原因。正因为环境立法对政府环境责任规制的不完善,导致了政府的失灵;同时我国环境立法没有针对城乡二元结构的缺陷作出正确的制度矫正,使得坚持城市利益优先原则的城乡二元结构加剧了农村环境污染的形成;而以上的这些原因的叠加,导致了农民在多方面的弱势,包括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弱势,并由此造成维权上的困境,使得农村环境污染的危害进一步放大。
第三章针对农村环境污染的四个成因,对其问题的解决进行了思考,围绕农民环境权的实现给出了相应的对策。第一,要从立法、执法、司法方面完善农村环境保护法律体系。首先,针对城乡二元体制带来的环境不公确立环境公平正义的原则作为环境法的指导原则,并提出关于农村环境立法的独立立法模式;其次,在立法方面提出了六个方面的建议:(1)环境权的确立(2)制定《农村环境保护法》(3)完善相关法律制度(4)加快专项领域立法(5)完善配套法律法规(6)鼓励地方进行立法。再者,针对执法上的缺陷提出了三方面的完善措施:限期治理决定权的转移、建立健全农村环保执法机构、完善法律责任;最后,在司法方面进行了两个方面的探索:法律援助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第二,针对理应成为农村环境保护主体的地方政府的职能缺位,要求地方政府以保障和实现农民环境权为宗旨,落实政府职能并健全政府问责机制是解决农村环境问题的关键。第三,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农村环保意识,让农民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是解决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的基础。第四,本文针对目前我国农村环境损害赔偿救济制度的不足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国外相关制度,对农村环境损害赔偿救济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