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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理论界对于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必要性主要从传统诉讼原理的视角来加以阐述,强调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所具有的程序意义和实体意义,相关制度的设计也从这个角度出发。本文拟以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种全新的司法方式——协商性司法为视角,探讨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必要性,并以此为基础构建具体的量刑建议制度。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刑事案件也日趋复杂并且在数量上急剧增加,社会秩序深受犯罪危害。如果每个案件均以普通诉讼程序结案,社会将不得不大规模的增设法院及其配套设施、人员,给整个社会造成巨大的经济负担。而且现代刑事诉讼程序日益复杂精巧,解决纠纷成本高昂,费时费力,必然影响到犯罪控制的力度与效果。为了减轻案件压力,使司法程序正常运行,司法机关积极探寻尽早结案的渠道,协商性司法于是作为一种新的司法潮流应运而生。如美国,检察官选择辩诉交易,很大程度上是为了逃避庞大的工作量;在德国,协商性司法的形成也主要是负担过重的刑事司法制度的一个结果。在我国,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颁行,司法实践中产生了许多新问题,这也为协商性司法在我国的广泛开展拉开了序幕。在此种背景下,以一种新的视角来审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无疑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是公诉权的重要内容,在本质上是一种司法请求权,不具有终局性。我国刑事诉讼法律规范中虽未直接出现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的表述,但是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提出量刑意见是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的,具备合宪性与合法性的双重基础。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有利于确保量刑规范化工作的深入、有序开展,同时,量刑建议也是检察机关履行审判监督职能,促进量刑公开、公正,保障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的有效方式。不仅如此,协商性司法背景下的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更是有着独特的意义。协商性司法与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是密切联系的,协商性司法的有效运行离不开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行使,赋予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在协商性司法的潮流下有其内在的必要性。从目前检察机关探索量刑建议的情况看,各地做法并不统一。为了顺应协商性司法的发展,使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符合时代的需要及诉讼规律,有必要对实践中量刑建议的适用范围、提出时机、形式、方法、内部审批和变更程序以及量刑问题的法庭审理程序等问题予以审视。在充分引进吸收西方发达国家比较成熟的做法、注重与国际接轨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特有的诉讼文化氛围和刑事诉讼制度安排,建立起与协商性司法相适应的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