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信托本是英国衡平法精心培育的产物,有鉴于信托独特的社会功能,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均结合本国国情把信托引入了本国,我国信托法的大部分内容均取自上述国家的信托法。本文的第一章从信托的概念入手,引入信托财产的概念和特点,分析了信托财产对信托制度的意义,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信托财产所有权的不同理解出发,通过对双重所有权理论的分析,结合大陆法系一物一权的特点,推出大陆法系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特征,由于大陆法系的独立性特征所导致的信托财产的一系列功能,例如破产隔离功能、同一性特点所衍生出的一系列问题,通过对信托公示制度的分析,得出建立完善的信托财产公示制度的意义。第二章,介绍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信托公示的情况,由英美法系双重所有权的介绍开始,说明了受托人是法律上的所有人或称为名义上的所有人,受托人依照信托合同或法律规定对信托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而受益人则享有对信托财产的受益权,是信托财产的实际所有人或称为受益所有人。在英美法系不存在信托财产所有权的争论,所以在英美法系,除了公益信托外并无专门的信托财产公示规定。紧接着,说明了大陆法系一物一权制度在面临信托双重所有权制度时候所产生的困难,解释了信托财产独立性特征的出现原因,并大体上介绍了大陆法系国家对不同种类信托财产的各种公示方法,同时引出了国外信托财产登记机关的相关情况,以及国外对信托财产转移登记和信托财产表征的具体操作办法。最后,用我国的信托登记现状与国外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出我国采用信托登记生效主义的独特性及其成因,并将我国的登记机关与国外登记机关进行了比较,提出了我国存在登记机关繁杂的问题。最后一章,全面的分析了我国目前信托财产登记的具体情况,即信托登记生效主义、没有统一不动产登记机构,没有如何将财产表示为信托财产的相关规定,列举了我国目前信托财产登记制度改革所存在的矛盾和难点,最后,从信托财产的内涵,需公示的财产种类,具体的登记事项以及登记公示机关这四个方面进行论述,提出了建立一个统一的、由政府设立的、按照地域划分的、事业单位性质的、与现有登记机关合作的、兼有开展网络和实体登记查询的、全面的信托财产登记机关的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