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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快速发展,向银行贷款融资已经成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不可或缺的途径。同时,国内银行不断学习国际先进的贷款业务经验,以降低银行信贷风险,加速到期条款已经成为借款合同中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他金融合同中引入加速到期条款也是非常普遍的。根据加速到期条款,当借款人出现约定的违约事项时,贷款立即到期,银行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金和利息,终止借款合同。从银行立场出发,此条款的引入大大保护了银行的利益,只要借款人出现了违约的可能,就能缘此条款提前收贷。但借款人认为贷款协议属于标准合同,加速到期条款是银行利用标准合同条款排除己方主要权利的行为,这类争议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对于加速到期条款的法律性质、法律效力认定,银行基于此条款而为的扣款行为是属于正当的债权抵销行为,应予支持?还是属于偏颇清偿行为,应予撤销?这些问题均无定论。本文将从这些问题出发,分四个章节进行讨论。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这一逻辑思路展开讨论,主要讨论了破产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和行使程序,破产程序中加速到期条款的合法性审查标准等问题。第一章提出问题,介绍了加速到期条款的法律争议现状和制度基础。重点介绍了司法实践中由加速到期条款引发的金融借款争议案件及其此类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加速到期条款的定义、法律特点及表现形式;以及我国现行法律对此类问题的法律规定。第二章介绍了破产撤销权的理论基础。通过对比美国、日本、德国等国的破产撤销制度,对破产撤销权的构成要件进行了理论分析。第三章是对我国现行破产法中破产撤销制度的介绍。将我国破产可撤销行为分为欺诈行为和偏颇性清偿行为两类,分别进行论述。此外,介绍了我国破产撤销权的行使,为下文分析银行基于加速到期条款而为的扣款行为能否被撤销的问题打下基础。第四章对于银行扣款行为是否属于破产撤销权进行分析,并提出裁判此类案件的原则和审查程序。针对归纳的争议焦点对两案例进行细致分析,研究得出的结论是,基于加速到期条款银行扣款行为不属于《破产法》第31条规定的对未到期债务的提前清偿,但属于《破产法》第32条中的在危险期间内的个别清偿行为,可以被撤销。本文研究结论是,加速到期条款在保护非违约方利益时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当债务人破产或者存在破产原因时,加速到期条款能够使债务提前到期,本质上打乱了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违反了公平清偿原则,法院可以依据《破产法》第32条的规定认定其为危险期间内的个别清偿行为并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