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我国阔步迈入新时代,民间性质的担保公司也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担保公司在刺激我国经济繁荣发展的同时也增加了市场的纠纷,加之法律具有滞后性,我国虽然在《物权法》上确定了抵押权未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但对于抵押合同生效抵押权未登记的司法救济途径《担保法》与《物权法》均未做出明确规定,因此造成了社会不公与浪费司法资源的不利后果。作为最具保障力度的不动产抵押担保,若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未登记,一般需要从债权违约之角度另行寻求救济,因为一个诉讼中只能基于一个法律事实。但深入研究新出台的《物权法》将抵押合同生效与抵押权设立相分离的规定,对于依据生效的抵押合同主张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诉求,在审理中是“一刀切”式的驳回,还是引导其变更为以抵押物的价值为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更为合理,笔者试在文中大胆的从债权与物权两个方面入手,针对抵押合同性质以及抵押权未登记时的责任认定等方面进行理论分析,结合高效便捷的司法精神对抵押合同生效抵押权未登记时的诉讼程序大胆提出自己的观点及建议,以期为读者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