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源远流长,是我国传统文化的一部分,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特定的人们的生活习惯、思想感情、风土人情等等,对后人了解历史有所帮助,由此被形象地称为人类历史的“活化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仅具有文化价值,客观上还具有经济价值,虽然《著作权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对其另行制定保护办法,但至今尚未出台。由于法律缺乏可操作性,所以当下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尚有诸多争议,如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权利内容及使用方式和限制等。本文用相对较少的篇幅,简要介绍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基本理论,接着重点论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司法现状,力求反映现行著作权法制度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存在的不足。此外,介绍台湾及域外的相关立法,在台湾及域外已有立法启示的基础上,评析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合理性与不足,就其中的不足尝试提出修改建议。最后,结论部分得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合理性。拟撰写的大纲如下:文章的第一部分论述了本文选题的原因、研究的问题以及现有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同时介绍了本文的创新与不足。第二部分是第一章,即正文的开始,介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特征,以及著作权保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提供理论支撑。第三部分是第二章,重点论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现状及问题。通过对比研究的方法,围绕《乌苏里船歌》案、《安顺地戏》案和《妈勒带子访太阳》案这三个典型的司法判例,介绍并分析现有的司法保护现状,总结司法关于上述案例的权利主体、客体、内容及使用方式的认定与现行著作权法制度的不一致。第四部分是第三章,通过介绍我国台湾及域外发展中国家关于民间文学艺术的立法规定,对相关制度作出理论分析,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制度构建提供参考。主要包括:一、介绍台湾和域外关于民间文学艺术的立法规定。其中,台湾的《原住民族传统智慧创作保护条例》,将本地的民间文学艺术纳入传统智慧创作的范围予以保护;突尼斯的《文学与艺术财产保护法》和尼日利亚的《版权法》,均为本国的民间文学艺术提供法律保护。二、分析台湾和域外相关立法的利弊,得出民间文学艺术的立法启示。第五部分是第四章,也是本文的重点,这一章节主要包括:立足前文介绍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司法保护现状及现有制度存在的不足,在参考台湾及域外已有立法的基础上,评析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对其合理之处进行论证,对不足之处尝试提出建议,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私法保护的合理性提供新的理论素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