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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制度应时代需要而产生,最初的作用是对一些人民内部的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的打击与肃清,而后逐渐转变为对一些违法但不足以承担刑事责任人的教育及改造。多年来劳动教养制度的发展,使劳动教养制度逐渐违背了初衷,走到了难以逾越的“瓶颈”;基于其在立法上的不完备和在现实中的滥用,亦使劳动教养制度最终走到废止边缘。依据此背景,建立一个健全完善的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制度来代替劳动教养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和必要。在充分总结了劳动教养制度的缺点和弊病后,我们更加认清了应该如何在未来的取代措施中取长补短。一部完善的法律不仅能够为教育、矫治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弥补制度空缺,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同时也避免了劳动教养制度带来的不良影响和人权侵害,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推进人文法制建设。本文一共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嬗变及评述。该部分总结了劳动教养制度设立最初至今的发展过程;对劳动教养制度的现状做一分析;并总结劳动教养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缺陷及成因;对劳动教养制度给予一公正客观的评价,反思劳动教养制度本身以及在实施过程中的不足和弊端。第二部分:劳动教养制度废除的依据与影响。顺应时代潮流,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劳动教养制度废除的规定,成为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强有力的理论依据。劳动教养制度被废除,并非仅仅因为其缺乏理论基础,它的存在更多地成为横亘在社会、法律、人民中的“一根刺”。理论依据与现实依据的结合,使劳动教养制度成为众矢之的,废除劳动教养制度乃众望所归之举措。分析劳动教养制度被废除的依据及影响,找到劳动教养制度走向终结的原因,才能使未来的违法行为教育矫治立法及实践更加顺畅。第三部分:劳动教养制度废除的法律替代。本章在文中有承上启下的作用。首先分析现有法律手段如何取代劳动教养制度;再考量此种取代手段是否能够解决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存在的社会问题和遗留问题。通过分析直观地看出,现有法律手段无法全面代替劳动教养制度发挥作用。因此,专门立法规制就成了替代劳动教养制度最好的方式。然而,专门立法解决一类社会问题虽很严肃但仍显单一,还需要多种社会机制来配合实施。社区矫正便是不容忽视的一种社会辅助机制。专门立法与社区矫正的结合是构建我国完整的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制度不可分割的两部分。第四部分:劳动教养制度废除的立法完善。本章立足于对劳动教养制度本身及其废除后法律替代问题进行全面分析的情形下,完成对《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的立法构想,从其目的意义、性质特征入手,理清这部法律的主要任务及价值所在,并对具体的各项制度充分研究后作出设置。设立一部法律并非易事,在这个法治社会的大环境下,一部法律的产生就更需要深思熟虑。《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承载的不仅是司法制度的更加健全与完善,也是很多深受劳动教养制度残害的人们期待公平正义的坚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