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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背景,还是从具有缓解紧张的司法资源、保护争讼外利益、减少当事人诉讼对抗等价值和功能的角度上看,先行调解制度的适用都是具有较大优势的。我国新民事诉讼法第122条就是关于先行调解制度的规定。但是由于该规定概括性较强,所以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尚不规范的做法。笔者试图以民事诉讼法122条规定的先行调解为研究对象,对其含义和属性、司法实践情况、制度的适用等进行分析探讨。除引言和结语外,文章结构分为四个部分。第一个部分从民诉法122条的先行调解的含义和属性入手,通过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异同,来明确先行调解的含义和性质。文章第二部分阐述了美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与先行调解相类似的制度,主要分析了其制度的运作及运作特点,总结了我国在先行调解制度的适用中可以借鉴的方面;另外笔者将我国现阶段司法实践中的先行调解分为三种模式,即立案调解中心的诉前模式、诉前委托调解模式和法院附设诉前调解模式,并对三种先行调解模式进行了比较分析。文章第三部分是对先行调解制度在具体运行中的问题进行分析,主要包括调解和审判关系、矛盾解决和权利保护两对内在紧张关系和司法实践中具体存在的问题。文章的第四部分从先行调解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程序流程、激励机制这些方面提出了笔者对于新民事诉讼法第122条的适用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