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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规范理论讨论的是国际关系中的道德范畴和应然陈述逻辑。传统的国际规范内容主要包括:国际法的性质以及国际法赋予个人和国家权利和义务的道德基础;和平主义伦理学和正义战争理论;干涉的道义问题;最为根本的是,正义的国际秩序对于国家间关系的道德要求。国际规范理论内部存在着世界主义和社群主义之争,本文主要通过研究梅文·弗罗斯特的国际规范理论——“个人构成理论”,表明其走的是一条介于两者之间的中间路线即“国际主义”。本文首先从国际规范理论的发展和一般理论特征入手,对国际规范理论进行简要的回顾。从理论的发展轨迹,寻找其哲学根源、演进形态和内容变化过程。国际规范理论的早期代表人物之一——梅文·弗罗斯特的的国际规范理论探究了国际关系研究领域中忽略国际规范理论的缘由,并批判了其他国际规范理论中存在的不足。面对国际规范理论内部的争论,他提出将国际关系实践中形成的“既定规则”作为道德价值判断的基础。在这一基础上,弗罗斯特构建起了其理论的核心“个人构成理论”。弗罗斯特的国际规范理论是走的一条中间路线,其理论也具有区别于其他规范理论的方法论特征。本文将其与规范理论中的世界主义和社会群主义方法论进行了对比以突显其理论特征。然后,将弗罗斯特的国际规范理论应用于分析波斯尼亚战争这一案例,从案例中体现其独特性。最后,批判性的研究弗罗斯特的国际规范理论。一方面,本文试图评估弗罗斯特国际规范理论的理论创新以及学科意义;另一方面,对其理论的局限性进行尝试性思考。通过批判性的审视弗罗斯特的国际规范理论,总结出他对该理论所做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