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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一直以来都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然而危害食品安全事件频发,使得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不断引起人们的恐慌。当某种行政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超越行政法规制的边界,从而触犯《刑法》,具有刑事违法性,理应由司法机关适用《刑法》制裁。在实践中,通常由食品监管机关最先接触食品违法案件,因此,行政执法机关在食品监管过程中,将发现的可能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给司法机关处理,这就涉及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的问题。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引起国家的高度重视,我国不断提高食品安全检测标准,尝试出台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细化操作,但是并未取得显著效果,这表明我国在食品监管方面仍然存在缺陷,特别是在食品案件行刑衔接方面还存在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本来属于两个不同的领域,在所属机关、依据规范、运行机制、操作环节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要实现两者顺畅衔接绝非易事,既需要注重顶层设计,又需要抓住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难题,各个击破,在实体和程序方面进行统筹安排。目前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还面临许多问题亟需解决,如缺乏统一权威的法律规范;相关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现象严重;行政机关移送标准的自我设计,司法机关消极对待移送案件,检察机关被动监督,导致食品安全行刑衔接机制不能有效运转,食品违法犯罪案件屡禁不止。如何理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关系,改变衔接不畅的现状,有效预防和减少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已成为当务之急。为此,必须找到问题的根源,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发挥食品安全行刑衔接机制在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中的重要作用。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从以下四个部分进行阐述:第一部分主要从我国食品安全行刑衔接的基本理论入手,探究支撑其存在的理论本源,进而为下面的分析提供方向。正确界定食品安全行刑衔接机制的内涵,需要分别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综合考虑。行刑衔接机制理论基础主要包括国家权力分配制衡理论、一事不二罚原则、有限的刑事优先原则,通过分析这三个原则,证明行刑衔接机制存在的正当性。第二部分是我国食品安全行刑衔接机制实体层面存在的困境及分析,主要是法律规范方面的原因导致食品安全行刑衔接不畅,具体包括不具有强制性的规范性文件众多,规定矛盾混乱,缺乏权威的法律依据;许多规定笼统模糊,不具有实践操作性,行刑衔接工作难以顺利开展;《刑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许多规定不一致,根据食品安全犯罪在《刑法》分则中所处的位置,可以知道其所保护的主要法益与《食品安全法》存在较大差异,《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对象、责任主体规定的范围过窄,导致与《食品安全法》的衔接出现断层,并且食品安全犯罪在主观罪过形态上仅包括故意,证明难度较大,而行政法对主观罪过并没有要求,导致许多造成严重结果本应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者仅因难以证明其主观上存在故意而处以行政处罚,纵容犯罪分子继续犯罪。第三部分是我国食品安全行刑衔接机制程序层面存在的困境及分析,体现在食品监管机关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移送率低;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流于形式,缺乏统一的录入标准,不录入、选择性录入现象广泛存在,相关机关之间信息不畅通;证据收集和转化难度大导致有案难立;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获取信息渠道不畅通,缺乏强有力的监督手段,监督权行使缺乏保障。第四部分是我国食品安全行刑衔接机制的完善路径,主要根据前文存在的问题,分别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分别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以期解决食品安全行刑衔接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切实保障我国的食品安全。我国食品安全行刑衔接机制发展缓慢,改革工作不能仅停留在表面,要着眼于深层次问题和未解决的难题,只有妥善处理好这些根本问题,才会取得显著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