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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在国家政权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它是一切行政现象的基础。行政权力自身的特性决定了行政权力行使的好坏对国家、社会和人民的切身利益有着直接和重大的影响,因而,行政权力历来为古今中外的学者所重视。从行政权力产生的契约论基础和马克思主义对行政权力产生的论述分析可知,行政权力在本质上是由人民授予,为人民服务的,其宗旨就是为人民谋利。按照这一理论依据,行政权力的行使只能以实现和维护人民的利益为目的,任何有违这一宗旨的行为都是行政权力不规范的表现。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客观条件决定了行政权力运行环境的复杂性和行政事务的日益庞杂。由于行政权力自身和行政人所具有的双重特性,以及行政环境和监督法规的缺陷,导致行政权力不规范的现象依然存在。对行政权力的规范,一方面要以行政权力为人民谋利的宗旨为出发点,行政权力的分配、执行等都要以这一宗旨为价值选择;另一方面,行政权力的行使应把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发展作为基点,在保证权力正常行使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在行政权力规范运行的路径选择上,采用的措施有行政人的道德建设和行政文化的建设,对行政权力的分配、执行和运行结果的法律约束,以及对行政权力的全面监督。文章主要采用文献法和比较分析的方法。对契约论和马克思主义关于行政权力的产生进行梳理,在认识不同历史时期行政权力演变和发展的基础上,分析行政权力的本质所在,并以此为契机结合我国行政权力的现状,通过理性的思考,从本质上对行政权力进行探讨,指出为人民谋利这一行政权力应有的价值选择,对促使行政权力的规范运行有着积极的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