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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推行依法治国的当今社会,作为查清案件事实的一种客观公正的科学手段,司法鉴定在诉讼活动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据有关统计,目前在刑事诉讼中约有90%以上的案件涉及到司法鉴定,司法鉴定结论直接影响到司法审判的公正,因此对司法鉴定的研究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而我国当前的司法鉴定制度有诸多缺陷,严重影响了证据采信和司法公正,因此建立起科学、规范、公正、高效的司法鉴定制度是改革的趋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出台极大的推动了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但其规定仍过于原则化,相关配套措施还不完善,且《决定》本身还有待完善的地方。笔者借此司法鉴定改革的契机,通过研究分析两大法系司法鉴定制度的内容和特点,并根据我国司法现状,为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想法。笔者认为,司法鉴定是鉴定人利用科学技术专业知识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予以鉴别、评定的活动。司法鉴定人是“事实的裁判者”,应将其定位于独立的诉讼参与人,超然于控辩双方之外,其地位是中立的,其任务是为诉讼活动查清案件事实服务。在这一思路下,笔者开始了本文的写作:在构建整个司法鉴定制度前,首先要对司法鉴定的概念有个清晰的认识,于是第一部分通过对司法鉴定的几个组成要素进行分析,从而给出了自己的司法鉴定概念。在这部分,主要是对司法鉴定的应用范围进行界定,界定为诉讼活动中的鉴定和具有准司法性质的仲裁活动中的鉴定。另外对启动主体、实施主体也给出了界定。在第一章司法鉴定理论中,除了司法鉴定概念外,还总结了司法鉴定的特征,并通过其特征对司法鉴定的改革给出了方向性的指引。第二章为司法鉴定主体。在本部分,主要讲了三大问题:即司法鉴定主体的范围、司法鉴定人的法律地位和司法鉴定人的资格制度。本文认为:司法鉴定主体应界定为单一的司法鉴定自然人,不应包括鉴定机构,这样可以强化其职业责任意识,有利于鉴定质量的提高;将司法鉴定人定位于独立的诉讼参与人,独立于控辩双方之外,保障其中立性;建立统一的复合型的司法鉴定人资格确认制,确立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为司法鉴定人管理机构,实行职业资格制和执业制相复合的资格确认制度。第三章为司法鉴定体制。本部分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通过集中型和分散型两种司法鉴定体制的对比,及对我国理论界学说的分析,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建立“一元两极的司法鉴定体制”。即取消侦查部门的司法鉴定机构,使司法鉴定机构真正独立出来,成为独立的法人,面向社会服务,在体制上保障其中立性,而社会化的司法鉴定机构就是这里的“一极”;另“一极”是司法鉴定委员会,由其协调鉴定分歧、受理特殊鉴定、承担终局性鉴定;“一元”是指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为司法鉴定机构的统一管理机构。为了侦查的需要,在剥离其内部鉴定机构后,可设置技术部门,为其提供技术服务,但不具鉴定人身份。第四章为司法鉴定启动制度。本章详述了两大法系的启动模式、我国启动制度的现状,并对各自利弊予以分析,从而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即建立“当事人参与基础上的法官启动制”。赋予法官唯一的司法鉴定决定权,同时赋予控辩双方同等的申请权,为保障双方当事人申请权的实现,法律应对法官的权利予以限制,并对某些事项予以规定,称为“必要鉴定事项”。第五章为司法鉴定质证制度。质证是辩明鉴定结论真伪的关键手段,但两大法系国家由于诉讼模式和证据规则的不同,而采取了不同的质证模式。本文以我国司法现状为出发点,并结合鉴定制度的整体结构,提出了自己的改革思路:建立庭前鉴定结论开示程序;建立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完善询问规则;建立“专家辅助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