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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是市场经济竞争的重要筹码,信用的价值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凸显,目前信用的缺失已经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陋像,严重制约经济的健康发展。我国法律对于信用的保护并没有直接的法律规定,仅仅是间接的通过名誉权来保护,而司法实践中对于侵犯信用利益的或者与信用相关的案件进行裁判适用的法律依据不一致,甚至导致案件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当前从信用权保护的现状来看并不利于全面的保护民事主体的信用利益、市场经济的有效健康的运转、更不利于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本文结合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的现状,分析当前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对于信用权利保护的不足,同时,比较各国(地区)关于信用的相关立法规定,指出了域外立法对于我国信用立法的启示,通过域外立法的启示对未来我国民法典关于信用权的立法进行设想,并完善与信用权利相关的征信法律法规或者制度的建设。本文分五个部分对上述内容进行分析,本文第一部分简要介绍了信用权研究背景、研究目的以及研究意义,并分析了国内外对于信用制度的研究现状。第二部分从信用权的理论概述入手,认为信用权的性质为人格权,其财产属性是间接的,信用权是社会对民事主体偿债能力、履约能力或职业信用等方面的社会评价。第三部分分析了当前对于信用权民法保护的立法与司法现状,指出了我国现行立法及即将出台的《民法总则》对信用权保护的间接规定以及征信管理法律的体系不健全、个人征信法律中关于个人信用信息的缺陷与不足,第四部分对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的主要国家(地区)的信用权制度的立法保护进行介绍,通过对各国或者我国台湾地区的信用权立法保护模式的介绍,认为我国信用权立法应当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借鉴一些经验,如我国关于信用权制度建设或者相关立法应从域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受到启发,如立法明确对信用权的保护、灵活的单行法保护模式以及信用权制度的完善应与征信制度相衔接。在分析立法、司法现状及借鉴域外信用立法的经验基础上,本文认为我国对于信用权的立法应当采取名誉权与侵权法保护的模式,明确将信用作为名誉权保护的客体,并区分自然人信用权及法人信用权,在《侵权责任法》中确定侵犯名誉权中涉及到信用的侵权责任构成、免责事由等,而信用权制度的建设应与征信制度建设相配套,需完善信用评级制度、加强对征信的监管,以与信用权制度建设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