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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经济领域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改革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农村经济的改革发展,一直是我国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长期以来,我们将关乎农村改革发展的问题高度概括为“三农”问题(即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为解决“三农”问题,我国进行了多种有益的探索,其中对农民合作社这一组织形式的大力支持就是重要举措之一。农民合作社因其自身特殊的属性和优点,一直受到大多数国家的青睐。作为合作经济的重要形式,合作社在我国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改革开放以来,合作社逐渐被赋予新的内涵和使命。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实施,为新时期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了根本性的制度支撑。该法实施八年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呈现了快速发展的良好局面。农民合作社在推进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中坚力量和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然而,随着该法的实施和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自身存在的问题逐渐显现出来。尽管国家有关部门和各省(区、市)在该法实施后便相继制定了相关配套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如农业部制定了合作社示范章程,财政部制定了财务会计制度,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合作社税收政策,国家工商总局制定了合作社登记管理制度等,全国绝大多数省(区、市)出台了合作社地方性法规和支持合作社发展的具体意见(我省也于2014年公布实施了《河北省农民合作社条例》)。但是这些法规制度的实施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该法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更无法适应农民合作社发展的现实需求。在当前“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大潮中,我国农民合作社正在进一步发展创新,面对着日新月异的合作社创新实践,现行的法律制度的修改完善已经十分迫切了。作为一种与其他经济组织形式有着本质区别的的经济组织类型,农民合作社在财产制度方面表现出自身的特点和优势。从财产关系的角度来看,可以简单概括为合作社的内部财产关系和合作社的外部财产关系。无论从内部财产关系的角度开看还是从外部财产关系的角度看,都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合作社的诸如财产的权利主体、权利内容、财产范围、财产责任、合作社终止制度、国家财政补贴的归属及处理等问题。本文从农民合作社财产制度的基础理论入手,通过对我国农民合作社财产制度的现行规定的梳理,分析出我国农民合作社财产制度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在此基础上,重点提出完善我国农民合作社财产制度的意见建议。笔者认为,应当在完善农民合作社财产制度方面,首先应当明确农民合作社的本质属性和功能,在此基础上明确农民合作社的立法模式,重点完善农民合作社的权利主体制度和权利客体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