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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目前是一种比较常见的商事组织形式,它起源于中世纪欧洲的康孟达契约。①因为有限合伙企业比较适用于风险投资而与普通合伙企业分开,并且在法律与经济因素综合影响下得到较快发展,目前已被很多国家以立法的形式采纳。有限合伙企业作为一种市场主体加入了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与其他市场主体共同推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任何形式的市场主体都有退出市场的一天,法律应该全面、准确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退出市场的途径。但是现实的有限合伙退出机制在法律上存在一些疏漏,比如在有限合伙破产清算状态下,因法律规定不完善而忽略了对债权人债务人合法利益保护的规定,还有就是有限合伙企业退出市场的途径有待进一步创新,本文将从两个方面分析目前有限合伙企业市场退出机制存在的问题:第一种是从现行法律对有限合伙企业退出市场途径入手,分析现行的有限合伙企业破产清算存在程序欠缺、可操作性差,缺乏对债权人债务人的保护等问题,并提出立法建议;第二种提出了一种有限合伙企业退出市场的新途径——有限合伙企业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并分析企业形式转变的必要性且提出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