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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近发生的袁厉害案,引发了群众的激烈争论。本案中收养条件不足,政府职能缺失,多部门执法不利等原因造成了这一悲剧的发生。从中明显反映出我国收养法律制度的不健全,袁厉害合情合理而不合法的收养行为,更折射出中国社会中法律与情理之间的冲突。情法之间的关系自古就有一种让人“剪不断,理还乱”的感觉,情法矛盾构成了中国法治进程必须面对的一对基本矛盾,两者的关系一直是法学界关注的焦点问题。无论是“法大于情”导致的道德困境,还是“情大于法”蕴含的实践难题,都是法治进程中必须面对,也必须加以解决的现实处境。如何在立法活动,执法过程和司法实践中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达到法律与情理的融合,对于解决现实生活中类似袁厉害这样的情法冲突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对于我国的法治建设意义重大。本文首先介绍了法律与情理的涵义,两者的辩证关系等基础理论知识;然后呈现出法律与情理冲突的表现方面,分析法律与情理产生冲突的原因,以袁厉害案贯穿始终,并结合目前我国在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具体案例,最终提出从立法、执法、司法上解决法律与情理冲突的建议。围绕此脉络,全文共分为三章,拟采用法律逻辑分析法、图表法、历史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实证分析法的研究方法进行论证,具体研究内容如下:
第一章,法律与情理的涵义及两者的辩证关系。本章主要研究有关法律与情理的基础理论问题。首先引出法律与情理各自的涵义,然后将法律与情理的辩证关系概括为四个方面:第一,情理是法律的基础;第二,法律是情理的升华;第三,情理弥补法律的价值亏空;第四,法律与情理之间存在冲突。
第二章,法律与情理冲突的表现及原因分析。本章首先将法律与情理在立法过程、执法活动、司法实践三方面的冲突表现列出来,再通过对一些案例的分析得出现实社会中存在“合法不合理”及“合理不合法”的现象,然后分析这些现象产生的原因,包括法律与情理的属性不同,情理的不确定性和法律的确定性,两者不同的人性观、思维方式及问题意识等方面的内容,并结合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案例加以阐述说明。
第三章,法律与情理冲突的解决。首先,可以从立法上融情于法,将情理渗透到法律之中,实现两者的统一;其次,在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者要坚持“合理性”原则,公平公正地进行执法活动;最后,司法活动中要注意平衡“理”与“法”的关系,不能使两者相互替代,法官要实现依法办案与符合情理相统一,把握好对案件的自由裁量权,合理利用利益衡量法,完善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最终将情理观引入到法律之中,让法律更加人性化,实现两者的相互协调和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