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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刑法》第224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罪。根据《刑法》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诈骗罪在我国刑法中是一个新增的罪名,理论上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存在很大的争议:合同诈骗罪如何科学地界定,本罪中的“合同”如何理解;本罪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合同民事欺诈如何区分;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如何科学地界定。这些都是值得研究和探讨的。虽然在这些问题上已有一些论述,但笔者认为,都不系统、不深入。为此,本文合同诈骗罪的立法沿革出发,论述了合同诈骗行为的危害和特征,界定了合同诈骗罪的定义,详细论述了合同诈骗罪的构成,对合同诈骗罪罪与非罪以及罪间界限进行了界定。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合同诈骗罪概述。这一部分是深入理解合同诈骗罪的基础。笔者首先探讨了合同诈骗罪的立法沿革,论述了合同诈骗行为的危害和特征,对合同诈骗罪进行了科学界定。从立法渊源上明确了本罪与诈骗罪的关系。合同诈骗行为危害很大,它扰乱了市场交易秩序,严重损害了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合同诈骗行为具有表面合法化、智能化、隐蔽性、多变性和职业性等特征。合同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订立、履行采用隐瞒真相或者虚构事实的方法,使对方当事人陷于错误并利用这个错误,从而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指的是反映市场交易关系的物权合同和债权合同,而且不以书面形式为限;应将“签订合同”改为“订立合同”。第二部分是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这一部分以犯罪构成系统论为指导,结合本罪的具体情况,对本罪的四个要件即犯罪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进行了阐述。在合同诈骗罪的单位犯罪主体上,从立法变化出发,认为单位合<WP=4>同诈骗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其他人员在单位意志的支配下,以单位的名义,为了单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隐瞒事实真相或虚构事实,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单位合同诈骗犯罪应当与个人合同诈骗犯罪区分开。合同诈骗罪的客体是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和公私的合法财产权益。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而不能是间接故意。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故意只能产生在订立合同之时或之前。认定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辅之以事实推定方法。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为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而订立合同——行为人采取了欺骗手段——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当事人“自愿”地与行为人订立并履行合同,行为人非法取得对方的财物。第三部分是合同诈骗罪罪与非罪以及相近罪名的界定。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界定应当从主观方面来区分,应从客观方面的综合表现来认定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以此界定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最本质的区别是合同诈骗罪要求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目的。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二者在主体、客体、客观方面等有不同。合同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也有不同。第四部分是本文的结论部分。这部分对本文的逻辑结构、观点和结论进行了概括和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