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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态环境中的森林资源被喻为人类的摇篮,森林与人类建立了极其密切的共存关系,如果说地球的死亡起始于森林的消失,那么保护森林、开发森林资源,这无疑应当是人类保护其生存环境所要做的头等大事。《中国21世纪议程》提出:力争在进入21世纪之际,有21个省、区、市基本实现消灭宜林荒山,把全国森林覆盖率提高到15%左右。到时中国将拥有更多的绿色森林,为挽救地球做出自己的贡献。本论文仅从中日森林保护法律体系中若干内容的比较中探寻有益于我国森林资源保护的法律途径,以期对我国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发展有所裨益。 本论文从中日两国的森林保护法律体系的比较入手,比较了森林保护“基本法”——《森林法》及《森林·林业基本法》的结构、内容,同时对两国的森林分类保护制度的若干方面做了较为详细的重点论述。首先,中日两国的森林保护法律制度体系均以《森林法》为“基本法”,由三个层次构成,即:法律——行政法规(政令)——部门规章(施行规则)三个层次,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森林保护法律体系。但两国的森林保护法律制度体系也存在着较大不同,在“基本法”的数量上、“基本法”与其他法规之间的关系方面、法律规范的配套性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其次,两国的森林保护“基本法”的目标基本上是一致的,只是日本森林法的目标中较为强调森林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而中国的森林法中虽然含有此方面的内容,但没有明确地作为其目标提出来。在构成方面两国的差别比较大。这不仅是由于两国“基本法”数量上的不同,也由于两国在构造法律框架时采用了不同的角度。中国的森林法依不同的森林保护活动类型进行了章节的划分,而日本的森林法是从森林计划及森林分类的角度构建的。而且,两国的森林保护“基本法”在森林资源的定义、森林种类的确定权限、在法律责任的规定等方面也有较大的差异。其三,森林分类保护制度方面。总体而言,在森林分类的标准、确定森林种类的权限及各种森林种类的比例等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具体而言,天然林的界定、天然林保护的形式、对天然林的管理、生态公益林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体系、生态公益林的确定权限、采伐限额的管理程序、违反采伐限额管理规定的违法责任等方面都存在着差异。总之,中日在森林保护法律制度中有诸多相似之处,尤其是在涉及到一些技术标准时有较强的相似性。如在公益林的确定标准方面两国都比较强调森林的水土保护、防灾及生态功能的保持和发挥。但由于两国所有制的不同,两国在森林保护法律体系的构建上有较大的差异,各有千秋。作者仅就两国森林保护法律制度体系中的若干问题进行比较研究,以期学人之所长,利我之山河,为我国森林保护事业尽一份微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