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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乡村政制维持着乡绅与宗族共治的格局。自清末新政以来,国家竭尽全力企图加深并加强对乡村社会的控制,然而这种努力收效甚微,宗族依然延续着对乡村社会的治理。及至新中国政权的建立,尤其是合作化运动和人民公社运动的完成,宗族生存空间受到挤压,影响弱化。1980年以后,家庭联产责任承包制的推行,瓦解了人民公社体制的经济基础,农民重新被赋予自我管理的权力,宗族也随着逐步宽松的政策环境开始大规模重建。在江西,多数县市农村的宗族已普遍重建。本文基于对江西麻村的个案调查,分析个案村中的宗族及其影响,探究其内在的运作逻辑并提出相应的政策性建议。 村级治理是各种权力主体在村庄内部交互作用的过程。宗族作为村庄权力主体之一,对村庄选举、村庄公共事务均产生了一定的影响。首先,宗族对村委会选举过程的影响虽然不明显,但由于村民个人投票行为具有强烈的宗族倾向,导致选举成为宗族派系之间平衡的产物。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宗族派系下的竞争性选举有利于提升村委会选举的公正性和民主化水平。因此,村庄公共权力的配置建立在宗族网络的基础之上,而非宗族有意识地操纵了选举。其次,宗族对村治权力运行过程发挥着重要影响作用。宗族对村庄“私”域具有相当的约束力,凭借着这种内部关系的整合能力,宗族规制了村民的行为方式,使其在村庄公共事务活动的组织和开展等方面步调一致,并借此影响着村干部的决策状况和行动能力。这既有正面积极效应,如维护村庄秩序、参与和组织村庄公共物品供给等,但又表现出负面消极影响,如软化了计划生育执行的力度,消解了低保错位分配的不道德感等。 当前,宗族的存在仍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宗族自身也在不断地调试着对现代化的适应能力。因此,应当转变观念,加强对宗族的法治化管理,实现对传统治理资源的转化。同时,政府应承担起宗族管理制度创新的主体责任,分别从权威吸纳、组织建构以及文化引导等方面着手,最大限度地发挥宗族这一传统资源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