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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环境时代的到来,人们在关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同时,也更加关注因环境而引发的特殊侵权问题。大气污染会对公众的身体健康或者财产造成损害,它是环境侵权的一种,而对大气污染救济实际上就是环境侵权救济的一种。鉴于大气污染对人们身体健康的严重危害性,特别是工业废气污染会对人体造成直接损害,因此采取相应的措施对居民进行救济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大气污染救济法律制度是环境时代为维护公众环境权益,保障其身体和财产不受污染侵害的一项新型法律救济制度。这一制度不仅有助于保障公众的环境权益,而且有利于改变传统以经济发展为中心的观念,从而提高公众保护环境的意识,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目前,我国对于大气污染救济法律制度缺乏全面深入的研究,相关的大气污染救济立法亦并不完善,因此导致了大气污染侵权现象日益突出,却很难得到及时有效救济的现状。在这里,笔者将以大气污染侵权为对象,以损害居民健康为视角进行研究,探讨大气污染救济法律制度的构建。全文主要从四个部分展开研究,现分述如下: 第一部分:为阐释大气污染救济法律制度的涵义,首先对大气污染与环境侵权的关系予以分析;同时,明确公力救济以及私力救济在大气污染救济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在明晰各种关系的基础上,界定了大气污染救济法律制度的涵义及功能,以推动我国大气污染救济法律制度的构建。 第二部分:任何法律制度的发展成熟都需要特定理论的指引,而这些理论也往往能够反映某一时期社会的特定需求。日益严重的环境危机要求法律在设置其制度时用新型的理论指导法律制度的完善,以适应时代的需求。理论的基础性指导意义对于大气污染救济法律制度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本部分从法学、经济学的视角对环境权理论、理性经济人理论、外部性理论以及权利冲突需要救济理论等基本理论进行了剖析,以构筑更完善的大气污染救济法律制度。 第三部分:大气污染救济法律制度在国外如日本等国家发展的较为完善,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其在司法判例和实施中也比较成熟。因此,本部分对国际上大气污染救济的立法和实践状况进行研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国际比较,以期为构建我国大气污染救济制度寻找新的启示。 第四部分:在人们环境意识逐渐觉醒之时,构建大气污染救济法律制度对于保护受害人的环境权益是必要的。在整个大气污染救济法律体系之中,大气污染司法救济、行政救济和社会化救济制度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司法救济和行政救济可以对居民的健康损害进行直接补偿救济,社会化救济制度则可以保证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后即使难以找到确定的侵权人也可以得到相应的补偿,从而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本部分首先对大气污染救济法律制度的立法模式进行研究,其次从大气污染司法救济、行政救济和社会化救济这三个方面出发,以司法救济为主,在充分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和国内学者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大气污染救济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