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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为维护有限责任公司内部的人合性,立法之初就设立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以限制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之转让,并在2005年的全面修订中进行修改和完善。但由于社会历史条件制约、立法技术不足等多方面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导致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不断。因此如何通过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实现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自由转让、促进有限责任公司的健康发展已经成为必须面对并值得深入思考和研究的问题。鉴于此,本文从立法本意出发,借鉴域外立法经验,结合理论界各类学说观点,在我国《公司法》法律框架下对这些纠纷问题进行研究,并针对相关问题提出解决思路和立法建议。全文由引言、正文、结语组成,其中正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性质分析。本部分通过对实践和理论界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性质的相关学说进行对比和分析后,认为股东优先购买权应当是一种形成权、期待权以及具有对抗第三人效力的物权性优先权。第二部分主要对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适用范围进行探讨。首先对转让情形的范围进行分析,认为股东优先购买权适用于股权对外转让的情形,并且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适用于股权内部转让情形。其次笔者将行使主体按同意规则的不同表态进行细分,通过论证得出只有在同意规则中表示不同意股东才能适用股东优先购买权,并指出隐名股东与瑕疵股东两特殊主体在一定条件下也能适用股东优先购买权。第三部分为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的认定。本文从“同等条件”的含义、标准、内容三方面层层深入分析,重点详细论述了“同等条件”主要对比的内容。认为“同等条件”应当参照股权对外转让合同的“同等价格条件”,并提出在无对比条件情况下“同等条件”的参考建议。第四部分为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律规制,主要讨论了股东优先购买权被侵犯时对外转让股权合同效力认定的问题。笔者采纳了“有效说”观点,笔者认为应当正确区分股权转让行为与合同债权行为,提倡对外转让合同如符合《合同法》规定,即使在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情形下也应当认定其为有效合同,并提出相关的完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