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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论题是根据我国目前现实生活中旅游行业存在的一个问题展开的,旅游经营者需要在一定情况下进行相关信息的披露,即旅游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这个问题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我国目前旅游业飞速发展,对我国经济的促进和就业的增加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在旅游行业火热的背后,一个常见的问题却不能不引起人们的注意,那就是现在出门旅游的游客越来越多,特别是在我国一些较长假期的时候,游客人数往往会激增,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可以让一个景区的人数达到饱和,甚至超过景区的接待极限,这给到景区旅游的游客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太多的游客在景区内不但不能很好地欣赏景区的美好风景,享受旅游给自己带来的精神放松,更重要的是带来了更多的安全隐患。在景区人数已经达到载客极限或者预计将要达到极限的时候,旅游经营者是还像以前那样继续经营,不管游客实际的旅游感受,还是需要对此信息进行披露,将这个信息告知游客,使游客更自愿也更自由地选择合适的旅游合同去订立,显然后者更符合合同的性质和游客合法权益的保护。本文共有五个部分。在前言部分通过一些事例和统计数据对我国目前旅游行业蓬勃发展的现状和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简单的叙述。第一部分中,分别论述了英国、法国、美国和日本关于合同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几个国家的规定各不相同,比如英国的购者自慎原则,法国较为严格的合同信息披露义务,美国民间组织在信息披露方面做的贡献,日本在信息披露方面除了明确政府职责外,还对普通民众提出了一定要求。同时还对我国目前旅游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汇总。第二部分从不同的角度阐述了旅游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的依据和功能。旅游经营者进行信息披露不仅是为了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和旅游合同的公平性,还是适应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要求。第三部分是关于旅游经营者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民事责任的阐述。在此部分中,首先对旅游经营者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认定作了一个详细的论述,然后分析了旅游经营者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归责原则和责任类型,为这一制度的创立和完善打下理论基础。第四部分中,针对前文所述的内容,着眼于完善法律体系健全法律法规和完善监督二个方面,提出我国旅游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的完善建议,以期旅游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早日制定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