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1949年至1990年两德统一,西德联邦制历经“单一化”(1949-1969)和“合作化”(1969-1990)两个阶段,两个阶段都与德国“合作联邦主义”与“职能型联邦制”关系结构紧密相联。这一时期德国财政制度经历了1949年至1956年、1956年至1969年、1969年至1982年以及1982年至1990年的四个时段的调整,奠定了“适度集中、相对分散”的德国府际财政关系模式的基础。以发挥“初次分配”功能的分税制体系和扮演“二次分配”角色的政府间财政平衡体系为主轴,德国的财政制度沿着联邦制的发展轨迹渐进式地发展。“适度集中、相对分散”的府际财政关系在实质上是德国联邦制在其财政体制领域的一种“映射”,由联邦制的“政治纠缠”延伸为财政体制中的“财政纠缠”。具体体现为:执掌国家政权的联邦政府几乎垄断着100%的财政立法权,并通过占据五成以上全德财政资源的“相对财力优势”以确保对国家的宏观调控和统筹。作为“次国家级政府”的成员州则凭借联邦赋予的“行政中轴”的地位,享有共享税的征管权,由此在政府间财政平衡体系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长期以来,地方政府在德国财政体系中地位低下,不具有涉及财税领域之立法、决策权的能力。市县乡镇除享有比重较小的共享税之外,仅拥有少量地方专享税。德国基层政府的“财政无能”尴尬局面,与“政治纠缠”下市县、乡镇所承担的行政与执行功能相关联,其“权重”远远逊色于成员州。然而自两德统一以来,德国联邦制受到两德统一和欧洲一体化的“内外夹击”,德国朝野上下要求改革的呼声日益高涨。在此背景下,2006年,由安格拉·默克尔任内阁总理的“黑红”大联合政府开启了旨在去“政治纠缠”和反“财政纠缠”的改革尝试。2009年,默克尔政府进而展开了聚焦于财政事务的联邦制改革。迄今为止,德国联邦制改革的成效并不显著,原因主要在于:首先,改革的“政治行动者”运用“政治纠缠”的方式去解决“政治纠缠”中的问题,在逻辑上陷入了悖论,使改革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其次,政治制度在长期运行过程中呈现出较明显的“路径依赖效应”,既得利益集团据此借助德国联邦制网状的“多重否决点”,抵制相对激进的改革动议。再次,德国强大的“求同性政治文化”致使多元“政治行动者”均倾向于寻求共识,消磨差异。总之,德国政府间财政制度中所呈现的“财政纠缠”与德国联邦制的“政治纠缠”联系在一起,德国联邦制对其府际财政关系具有形塑作用。前者为后者奠定了权力关系和组织基础,明确和限定了后者的发展形态和政策抉择。反之,德国的府际财政关系对德国联邦制的发展也产生了重要影响,前者适应于后者“共同决策”的运行机制,同时兼顾联邦政府、州以及市县乡镇等地方政府的需要。德国“适度集中、相对分散”的府际财政关系模式既有其优势,也存在相应问题,需要通过进一步的改革予以发展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