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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30日,美国、欧盟、日本就中国与稀土、钨和钼相关的出口限制措施(以下简称“稀土案”)在WTO争端解决机构提出设立专家组的申请。“稀土案”在涉诉措施和涉诉条款上,与此前的“原材料案”和“出版物案”高度相似。基于此,本文拟从“稀土案”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GATT第20条的适用问题的相关分析入手,厘清WTO加入议定书与GATT第20条之间的关系,为解决GATT第20条于WTO加入议定书的适用提供一个合理的解释方法。在经过很长一段时间的“司法回避”之后,WTO争端解决机构终于以2006年“中国出版物案”为开端正视GATT第20条于WTO入世议定书的适用问题。之后相继有2009年“中国原材料案”,2012年“稀土案”等典型案例出现。WTO争端解决机构分别对上述三案做出了裁定,然而三案的裁定却引起了学术界的诸多争议。“稀土案”中争议双方的分歧主要集中于诸如成员国保障非贸易利益的贸易管理主权、WTO的政策、入世议定书的特殊法律属性等问题,而上述问题核心则是WTO加入议定书与GATT第20条之间的关系认定。对于二者关系的认定直接影响到本文想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即中国在WTO诉讼中,对于违背《入世议定书》的承诺是否有权援引GATT第20条,以及运用何种理由援引GATT第20条。本文以“稀土案”为研究中心,通过分析案由、解析WTO争端解决机构给予的裁定并归纳总结学界的不同观点,提出自己的意见,为我国在未来可能的相关诉讼中提供些微理论性助力。本文第一部分对“稀土案”的专家组报告和上诉机构报告中的争议焦点和裁决依据进行归纳总结,引出GATT第20条于入世议定书的适用问题。本文第二部分着重写明“稀土案”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入世议定书》适用第20条问题的解释,适当引用学界对GATT第20条适用于入世议定书问题的多种观点,通过对WTO文件、学术期刊等材料进行分析,补充以《入世议定书》的谈判情形、签署背景和GATT第20条的历史沿革,对《入世议定书》的性质以及GATT第20条适用于入世议定书的困境之处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最后基于对“稀土案”争议焦点的总结以及GATT第20条适用范围的研究,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的解释方法为基础,为GATT第20条于《入世议定书》的适用提出一个合理全面的法律解释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