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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为,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我国的刑事法律法规中就已有反映,但是概念不够明确,法律规定不够具体,且不同法律法规的规定之间又存在冲突和矛盾,实践中难以操作。因此,尽管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试点已久,但其发展相对缓慢。2012年《刑事诉讼法》新修改,其中第270条对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作出了更为明确和具体的规定。为有效对接新《刑事诉讼法》,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全国各地相继推行。本文以重庆市Y区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为研究对象,立足于其发展现状,分析新的立法背景下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发展已经以及可能遇到的问题,并相应提出完善建议。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重庆市Y区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推行背景及现状的介绍。在制度推行背景上,Y区存在外来学生和“留守儿童”较多、时有涉嫌犯罪的情况,司法实践中对合适成年人有较为迫切的需求。在合适成年人参与的模式上,Y区选择的是救济模式和狭义的全程参与模式。Y区的制度创新体现在对合适成年人参与的范围及阶段既有限缩又有扩张、合适成年人与办案人员之间由单向监督向双向监督转变、合适成年人进入监管场所由私下协调向规范化发展等内容。对于制度的推行实效,Y区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推行为法定代理人的缺位提供了有力救济,有效地维护了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第二部分是对重庆市Y区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的分析。其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对合适成年人的角色定位模糊、对于涉罪未成年人权利的保障仍然还不够、合适成年人存在数量不足与“分布不均”的问题、某些合适成年人的履职效果还不够理想、部分办案人员未严格按规操作等。导致上述问题出现的原因包括对合适成年人角色理解的偏差、合适成年人的选聘方式存在问题、合适成年人履职的保障和监管机制尚不完善、办案人员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够专业、办案人员违规操作无不利后果的约束等。第三部分是根据第二部分的分析所作出的完善建议,包括明确合适成年人的角色定位和制度设立的根本目的,强化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权利保障、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权利救济作出规定,改革选任合适成年人的方式、保证合适成年人队伍的数量与质量,完善合适成年人履职的保障和监管机制,对办案人员进行培训和约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