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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持续发展,交通事故也频繁发生,而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又是交通肇事犯罪中具有较大争议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因此对交通事故犯罪—交通肇事罪有必要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识和判断这些问题,是笔者写作本文的动因。 交通事故发生后,作为肇事者有抢救被害人和接受事故处理的法定义务,但也有某些肇事者未能履行此种义务,甚至逃避履行义务,给被害人及社会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同时,也给交通事故的处理带来极大困难。为惩治这种逃避义务的恶劣行径,刑法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加重其法定刑。 交通肇事后逃逸即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不履行法定的抢救伤员与财产、报案、接受处理的义务,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其本质在于发生交通事故后对抢救义务和事故归责义务的逃避。逃逸致人死亡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不及时抢救受害人而是逃离事故现场,致使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虽名曰逃逸致死实则为不履行抢救义务而致被害人死亡。在交通肇事后逃逸致死的认定上,除应把握遗弃致死的实质外,还应对逃逸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予以肯定。同时,在认识、处理交通肇事逃逸问题时,还要结合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来分析。 本文共分四大部分,第一章主要是交通肇事逃逸概述,通过对不同观点的比较,对交通肇事的概念、性质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分析阐述,以求得对交通肇事概念及性质的正确理解;第二章主要阐述了交通肇事逃逸的结构,从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来分析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本文第三章阐述了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性质,以及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观和客观方面,逃逸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罪、遗弃罪的界限等。第四章主要是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通过从法理上分析他人指使逃逸行为,以及逃逸情节在定罪量刑中的意义,从中找出该司法解释的缺陷和不足,对交通肇事逃逸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尚需完善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