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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开展,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党的十八大更是将“三农”问题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提出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认为城乡发展一体化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农民问题是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而农民问题的核心是土地问题,土地对全国广大农民来说意义重大。管子曾说:“地者,万物之本源,诸生之根菀也。”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最可靠的生活保障,在我国当前现实情况下,土地依然是农民的生存保障。因此,解决好农村土地问题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以及实现城乡一体化结构的核心,解决好农村土地问题也就解决了“三农”问题。解决好“三农”问题,从短期看有利于发展农村经济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从长远来看,有利于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乃至整个国家社会的和谐稳定。正是由于“三农”问题对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以及国家对“三农”问题的高度重视,而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在于解决农村土地问题,所以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开始深入探索研究农村土地的有关问题。本文也是在此背景下进行思考与探索的。本文共分五大部分。首先,从理论方面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关基础知识进行介绍,并强调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的流转方式对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现实意义。其次,本文分别从经济角度以及法律体系角度分析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公司的可行性。第三,介绍我国在此之前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流转实践主要有三种模式,即股份合作制、农民专业合作制以及有限责任公司制,并对三种模式的优劣进行简单评析。第四,当前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有限责任公司面临的法律障碍,主要是与现行法律规定特别是与公司法之间的冲突。最后,本文分别从客观现实角度及法律制度方面对制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进行了思考,并提出五个方面的建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有限责任公司这种模式,在我国当前法律法规中尚无系统性规定,因此,对于该问题的探索研究显得尤为重要。由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问题是一项系统性复杂性的工作,本文中对有关问题的思考与建议不够全面,今后还会进一步地思考研究,以期为今后农村土地的相关立法有所裨益,为早日解决“三农”问题,早日实现全面小康社会及城乡一体化结构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