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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传播,网络为人们生活提高便利的同时,滋生了很多新的侵权行为。姓名权,是我国民法为保护姓名这一重要的人格标识而设立的一项具体人格权。在网络时代,姓名权侵权的问题呈现出新的特征:一方面,姓名权逐渐发展成为具有一定财产利益的人格权,自然人姓名具有越来越高的经济价值,姓名不断商业化,特别是公众人物的姓名,被他人非法收集或者利用其姓名在网上推广商品、提高影响力的侵权行为变得更加频繁,姓名权网络侵权问题频发。另一方面,姓名不断的去正式化,很多网络用户可以自行决定和使用自己的名字,既可是真名也可是网名。而cookies等新型网络跟踪软件能够确定具体的民事主体,具有辨别性,再加上网络环境高度开放自由的特点,使得姓名权网络侵权问题更加的复杂。我国对于网络侵权方面的相关规范虽然看起来很多,但还存在立法层次较低、可操作性不强等诸多问题,且相当一部分是空白的,这一切都对我国立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完善我国的姓名权网络侵权方面的立法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有概念分析法、历史考察法、文义分析法与比较研究法,通过概念分析法,明确姓名权及其姓名权网络侵权的概念及其特征,随着网络时代的发展,明确姓名权的客体具有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的双重属性,故不断遭受侵害;通过历史考察法,笔者指出了姓名权的历史沿革,保护姓名权的制度由来已久,顺应时代的要求,不断完善我国的姓名权网络侵权的立法;通过文义分析的方法,笔者理清了姓名权网络侵权与名誉权、著作权网络侵权的联系和区别;通过比较法研究,本文探索了美国、欧盟和日本对姓名权网络侵权问题的立法规定,对完善我国姓名权网络侵权的立法有借鉴意义。笔者围绕姓名权网络侵权这一主题,从姓名权网络侵权相关的基本理论探讨出发,分五个部分对该问题进行全面系统的论述。第一部分,姓名权网络侵权相关基本理论的探讨。该部分主要针对姓名权的历史沿革、概念和性质,姓名权网络侵权的概念和基本特征、姓名权网络侵权的主要表现形式、姓名权网络侵权与相关网络侵权行为的联系与区别进行了论述。第二部分是姓名权网络侵权的责任认定。主要介绍了姓名权网络侵权的责任主体、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与传统的姓名权侵权认定相区别。第三部分,姓名权网络侵权的比较法研究。该部分主要从比较法的角度,分析了美国、欧盟和日本对于姓名权网络侵权问题方面的做法,对这些国家的立法进行比较分析,为完善我国的网络立法提供依据。第四部分,我国姓名权网络侵权的立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通过对于我国姓名权互联网环境下侵权行为的相关立法进行论述,分析出我国现有网络立法中存在的问题。第五部分,完善我国姓名权网络侵权立法规制的建议。根据我国现有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结合国外立法的相关规定,明确立法的原则,完善立法的具体内容。首先,制定一部专门的网络立法。总结现有立法中成熟的概念和方法、司法实践中积累的判决内容,结合学者的整理和评论,形成体系完整、可操作性强的网络专门立法;其次,明确实体立法的具体内容。包括统一网络活动主体的概念,根据不同的主体区分责任和免责条件,确定主观故意的认定标准;再次,完善网络侵权的程序立法。制定电子证据相配套的制度,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明确网络侵权地域管辖的顺位规则;最后,加强网络行业自律的法律规范,将网络自律和法律结合起来,通过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保证网络行业发挥更好的自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