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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以后,随着国际间的资金流动、贸易往来和劳务交流的迅猛增长,跨国营业所得总量也随之上升。此种背景下,跨国所得的来源地国与居民国之间的税收权益划分的重要性不断上升。目前国际社会主要通过相互之间签订双边或多边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方式来协调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其中税收协定中的常设机构原则是协调非居民纳税人的跨国营业所得的税收权益分配关系的原则。即只有当非居民纳税人在来源地国的营业活动构成常设机构时,来源地国才能对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征税。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对非居民企业营业所得的课税也适用常设机构原则。但该适用该原则的关键性环节——常设机构的认定受到了 20世纪 90年代后期出现的电子商务活动的巨大挑战。由于电子商务具有无国界性、瞬时性的特点,来源地税收主权依照传统的、依赖于一定物理存在的常设机构认定规则难以认定常设机构在其境内存在,从而无法取得跨国营业所得的征税权。国际社会面临传统的国际税收平衡被打破、国际逃避税现象增加的困境。同时我国由于处于电子商务进输入国的地位,也将面对税基流失、财政收入减少的风险。因此讨论制定一套新的既符合我国国情,又能为国际社会所接受的跨国电子商务所得课税方案具有极大的迫切性和现实意义。本文分为四个部分:<WP=4>第一章首先介绍了国际税收体制中的常设机构原则及其认定规则产生的历史背景和发展过程,以及在现代国际税收权益分配中的重要作用。然后按照学理分类,分别介绍了 OECD 税收协定范本中常设机构认定的若干标准,为下文的分析作了铺垫。第二章通过对跨境电子商务活动中可能涉及到的诸要素适用现行常设机构认定规则,分析了跨国电子商务对传统常设机构概念带来的严重冲击,及其对国际税收制度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第三章从国内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两个层面介绍了世界各国对这一挑战的应对措施,有关国际组织的立场观点和国际税收理论界提出的几种电子商务征税方案,并分析了这些观点背后的实质动因,从我国立场出发分析了各观点利弊。第四章分析了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在电子商务时代可能受到的冲击,并从常设机构原则的根本目的出发,结合我国立法现状,提出对跨境电子商务所得课税的最佳途径为沿用常设机构原则并扩大其适用范围。最后,通过参考国际理论界的现有观点,借鉴美国司法管辖权领域的司法实践,提出了适用于电子商务所得的新的常设机构认定规则。本文分析了常设机构原则及概念的历史演变,考虑到常设机构原则在国际税收体系中的历史地位及我国的立法现状,提出通过修订我国的对外税收协议,对跨境电子商务所得的征税沿用常设机构原则,同时修改常设机构认定规则以丰富常设机构概念、扩大常设机构原则的适用范围的课税方案。为了探索一套既符合我国国情又能为国际社会广泛接受的常设机构认定规则,本文探讨了以 OECD 为代表的发达国家集团主张的保守性方案的不适用性,比较分析了有关国际学者提出的税基侵蚀法、虚拟常设机构法、数量型常设机构法等学术理论,同时还借鉴了美国司法管辖权领域的司法实践经验,最后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一套新的常设机构认定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