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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名化在世界范围内都是普遍存在的现象,其乃是基于族群动物性生存而建立起的认知分类体系的一部分,从这个意义上讲“污名化”是实现“我族(我群)”与“异族(他者)”在文化比照的促动下划分群体边界、分类和实现内部认同的手段。然而,在现代法治理念不断深入人心的背景下,污名化衍生的不良后果又是和法治理念相悖的。笔者在分析污名化产生原因的过程中,主要运用了社会学中关于社会分层和社会角色的论,并且结合文化人类学理论视野下关于特殊字词、语言暴力和文化的负功能等理论模型来阐释了污名化的来龙去脉,通过对污名化的全面分析以便于探索解决问题的方法。基于污名化对公民法律权利现实的侵害性,笔者把污名化定义为是“不同群体之间为了争夺利益,通过对蒙受污名一方贴贬低性、侮辱性的标签等手段,从而压缩甚至剥夺蒙受污名者权益的过程”。继而分析得出污名化侵犯了公民的人格尊严、生存权、平等权以及破坏了良好的法律秩序。在论文奠定了上述的基调后,笔者选择了当下中国被污名化最为庞大的群体——农民工作为例证。从农民工称谓的来历论证政府、城市居民、新闻媒介等各方力量对农民工污名的全过程,继而说明被污名化的农民工权利的贬损,并简要总结出农民工被污名化的特点,一是和上文相呼应,二是为下文的解决机制提供线索。论文最后一部分是关于污名化衍生法律问题的解决机制探索,笔者主要作出了三个层面上的讨论,并形成了相应的结论。一是社会自身的自我消解,如社会流动;二是运用文化的正向功能,重建文化以构建平等正义的社群关系;三是通过国家的力量,大力推进公民社会建设、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缘法而治,以期起到“纠偏行动”(affirmative action)和社会控制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