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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正处于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居乐业的“短板”。加强并完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立法、执法和司法,以有效地遏制和减轻环境污染,保障对受害者充分和及时的救济,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保护生态环境,同时促进有关产业的发展,是我国当前和今后一定时期环境立法的重要内容。 从我国目前环境污染损害相关法律的思考入手,并借鉴发达国家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方面的相关经验,对我国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进行完善。笔者首先提出,采取混合立法的模式,制定一部专门的、综合性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法,同时辅之以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二、是填补立法空白,制定新的特别法,包括制定专门性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法》、《土壤污染防治法》,考虑制定《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法》、《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污染防治法》、《转基因生物损害赔偿法》或者类似法律;三、是修订现行的环境保护方面的一般法和特别法,注意其相互衔接以及与其他法律的衔接;四是加入有关国际条约,包括《国际油污赔偿基金公约》、《维也纳核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或《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 而在具体制度完善方面,一、是统一归责原则,明确规定环境污染损害责任为严格责任;二、是明确责任归属,由危险活动或者非危险活动的经营者或者污染者(包括作为经营者的国家)承担首要赔偿责任。为了保证对受害者的及时和充分赔偿,建立全国性的环境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借鉴国外的“客观共同说”,完善共同侵权责任制度;三、是拓宽赔偿范围,明确规定环境污染损害的赔偿范围包括五大类,即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和经济损失、环境损害造成的利润损失、预防措施的费用和环境修复措施的费用,同时还需要对环境损害、环境修复措施等术语的定义进行规定;四、是改进责任限制制度,包括完善免责条款,延长诉讼时效,规定责任限额;五、是建立责任保险制度,建立危险活动领域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制度,受害者可以直接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或者提起诉讼。对于非危险活动领域,则以自愿保险为原则;六、是强化纠纷解决制度。这当中包括:建立专门的环境法庭、建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拓宽诉讼主体资格、完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建立因果关系推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