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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虽然是一种常见的犯罪,但是由于现实情况的复杂性,司法实践中在认定行为是否符合强奸罪犯罪构成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疑难问题,并且由于强奸罪是一种性质非常恶劣的自然犯罪,严重侵犯了他人的性自主权和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并且严重破坏了良好的社会风尚,因此,分析研究有关强奸罪的疑难问题对保护法益非常重要。
本文主体部分围绕四个问题展开论述。
引言是对问题背景的概述和文献综述,以引出所要分析研究的问题。
第一个部分主要论述了“婚内强奸”问题的法律定性。一种处理结果是在合法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符合以下三种情形的,以强奸罪论处:一是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按当地习俗并没举行婚礼或同居,女方决意不从的;二是双方感情破裂,已存在分居事实的;三是处于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判决尚未生效的;另一种处理结果是在符合以下情形时不以强奸罪论处,根据相应情形分别作出决定:一是情节轻微,造成的后果尚未超出道德的调整范围时,就由道德加以调整;二是情节严重,造成的后果超出道德的调整范围时,介入行政法或者亲属法等非刑法手段来调整;三是情节恶劣,造成法益侵害的结果时,根据具体犯罪事实,符合何种犯罪构成,即以该种犯罪论处。
第二个部分主要论述了女性实行犯的问题。通过寻求现实根据和刑法理论上的根据,认为女性可以成为实行犯。现实根据是女性传统性观念的转变和现实中性行为方式的转变;理论上的根据是认定女性成为实行犯具有报应基础和功利基础,并且不违背刑法的谦抑性。
第三个部分主要论述了奸淫幼女的“明知”是否必要。本文认为对该问题的处理依然从刑法客观主义立场出发,认定行为人奸淫幼女的行为要成立强奸罪必须以“明知”为主观构成要素,并从我国立法实践出发寻求法律上的根据;考察分析我国刑法理论的基本立场得出否定严格责任的结论。
第四个部分主要论述了强奸罪犯罪手段行为如何界定。司法实践中对强奸罪犯罪手段行为的界定由于现实情况的复杂多样也出现种种疑难问题,暴力手段、胁迫手段比较常见且相对容易界定,但是对于“其他手段”的界定显得较困难,作为刑法评价对象的行为因为其具有刑事违法性,因此在认定“其他手段”行为时主要以违法性为标准,坚持刑法客观主义的立场,以责任主义和结果无价值论为原则来具体分析。